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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需直面五个矛盾(论法)

陈云良

2016年06月15日10:4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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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基本法。笔者作为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的研究人员,通过调研总结认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首先要化解几大主要矛盾。

  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核心是为公民健康权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立法应该列出公民健康权的清单,公民除了享有民法上的健康自由权外,还享有公法上的健康社会权,包括健康平等权、健康资源获得权、健康社会保障权、健康知情权、健康隐私权、医疗服务选择权、紧急医疗救治权、医疗知情同意权、健康物质帮助权等。同时,还应明确公民的健康义务。针对目前的医患关系,立法可以特别规定患者有尊重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生的义务,并可适当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医疗的公益性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矛盾。当前,乡村医生待遇低,严重挫伤了其积极性,乡村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我们不能无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将医疗的公益性绝对化。一方面要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责任,以及医务人员的基本待遇。同时也要明确村医与国家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保障其基本待遇。

  基本药物制度尚不成熟与法律稳定性的矛盾。当前,基本药物制度存在颇多问题,是基本医疗卫生法制定中的一大难点。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几乎每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现在基层用药都是由中标公司统一将药物配送到每一个医疗机构。偏远乡村由于用药量少、距离远,药品企业往往不愿意或者不能按时将基本药物送到偏远地区的乡村卫生机构。乡村卫生机构往往面临着无药治病的窘境。基本医疗卫生法不能回避基本药物这一根本制度,宜只对其做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

  公民的医疗福利需求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应贯彻“保基本”的基本方针,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健康权的规定,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另一方面,绝不生搬硬套西方的免费医疗制度。但是,对于最贫困人口,应当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社会最基本的公平。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来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权利,从而解决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政出多门与统一监管的矛盾。目前,我国医疗服务由医疗行政部门监管,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药品价格由发改委监管,公共补贴由财政部门监管,政出多门。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统一、权威的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制定权力清单,明确其职能。同时,取消各级医疗监督所(局)的法人资格,让其回归医疗行政部门母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直接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其执法权。

  (作者为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15日 18 版)
(责编:刘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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