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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反映互联网时代特点(对话)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

本报记者 张 璁
2016年08月24日10:1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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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编纂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从各国历史来看,每一部民法典的编纂,无不反映了当时经济社会的新特点。在互联网经济日益嵌入每个人生活的今天,编纂民法典将面临什么新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

  记者: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融入了不少网络经济的新元素,这反映出民法典编纂出现了什么新的动向?

  周汉华: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是建立在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各种网络平台的出现。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社会组织形式,融合了生产与消费的边界、信息制造与信息消费的边界,推动大众供给与大众需求的结合,推动交换经济向分享经济的过渡。

  财富集中、权力转移与秩序重构,是网络时代的三大明显特征。在网络时代编纂民法典,必须对这种转变有深刻的认识。这一次的挑战是信息文明对工业文明的挑战。

  记者:具体而言,民法典编纂中的哪些内容在网络经济中可能会遇到挑战?

  周汉华:比如说民法中的所有权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过错责任三大原则,都可能在互联网时代面临巨大挑战。

  例如,对于平台适用的“避风港原则”是网络产业发展的最重要原则,既不能简单套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其中就隐含了传统民法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对于法律的不同解释与适用,会对整个网络经济、网络社会发展带来决定性、致命的影响。民法典需要思考应该如何紧贴时代要求,贯穿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体现时代特点。没有这种高度的把握,民法典的意义会受到影响。

  再以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例,在传统的民法解释体系与司法实践中,其根本特征都是被侵犯后会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为基本认定标准。不过在网络经济模式下,个人的行为都已数据化,对个人数据的侵犯并不一定会降低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会提升社会评价,但必然会侵犯个人的权益。因此,目前国际趋势是将个人数据权利公法化,而如果用传统民法人格权理论与制度来保护数据权,就力有不逮。因此,要避免传统民法思维的束缚,从而科学界定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记者:您对网络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有什么期待?

  周汉华:新编纂的民法典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体系的完备性与开放性一直是一对矛盾,首先法典编纂当然需要体系的完整性,否则就失去了法典编纂的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在社会关系相对清晰、简单、明确基础之上的体系化法典设计,在网络时代,可能难以与新的社会结构匹配,这就要求保持法典的开放性。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4日 17 版)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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