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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不能只有促进鼓励没有问责条款

2016年11月08日09:07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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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内容丰富,贴近了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在生存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修订草案在针对政府乱收费、中小企业资金被拖欠、融资难等问题的规定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提升可操作性。

  将行之有效政策上升为法律

  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将近些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尹中卿委员认为,修订草案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着重于解决当前的困难,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提升了现行政策的法律效力。

  “从2014年正式启动修改至今,在修改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召开座谈会、协调部门之间的意见等,有一些政策能写进修订草案里很不容易,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就讨论了很长时间。这次修改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比较原则、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注重问题导向,总结了中央政府和各地好的实践经验,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应该说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吕薇委员说。

  “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明确了一些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次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归纳和提炼,形成了修改后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同时还考虑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注意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李盛霖委员表示。

  龙超云委员认为,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操作性上确实很差,难以落实,这一直是中小企业和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人士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这次修订重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并且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方便相关部门操作执行,方便监督检查部门督查到位,更重要的是方便了中小企业从执法角度上感知国家法律的公正和国家政策“接地气”的温暖。

  增加政府违法行为问责规定

  “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在分组审议期间,这一话题引起了委员们的热议。

  贺一诚委员直言,一些政府部门违法摊派费用的问题,占企业成本很大的比例,有的费用不应列入应收范围,但是中小企业不敢不交。此外,水、电、气这三个部门存在着“水霸”“电霸”“燃气霸”,这三个“霸”影响十分坏,中小企业于此方面的额外开支非常大,因为是专营部门使得中小企业没办法沟通,这是个严重的问题。

  一些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于政府的一些行为虽然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问责条款,缺乏震慑力。

  例如,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国家依法查处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

  “对于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必须在条文中增加有力的制止手段与问责规定。如果不把它的保障进行明确,不把中小企业的融资权益保护好,中小企业根本没办法发展。”贺一诚说。

  “修订草案没有罚则,都是促进和鼓励。修订草案在第五十四条中提到了政府不允许做的行为,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条款去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在罚则上再作研究。”方新委员说。

  “这虽然是一部促进法,但如果不执行法律规定或者严重违背条款,而不受到法律惩罚的话,它的效能可想而知,因此,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研究。如果说很难写罚则或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在监督检查部分能不能更加重一些、措施更得力一些?否则最后的实施效果会不太理想。”卫留成委员说。

  应细化企业资金被拖欠情形

  中小企业负担重的原因中,与“乱收费、乱摊派”相并列的,是资金被拖欠。

  修订草案指出,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

  对此,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一问题与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均引起了委员们的热议。

  “第五十三条特别重要,欠款是中小企业最头疼的事,我所接触到的小微企业几乎没有不被欠款的,尤其政府和大国企最常欠款。”傅莹委员指出。

  “英国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拖欠小企业资金信用就会受到损害,大企业不敢欠小企业的钱。我们的情况相反,小企业被拖欠没有手段解决,所以,这部法律特别重要。而且这一条可以说是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但是草案的规定太空,解决不了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就像环保法一样,有了牙齿就能解决问题了。”傅莹说。

  盛光祖委员指出,中小企业资金被拖欠的问题确实是普遍现象。这些现象反映有的地方和大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对中小企业公平性是不够的,有一种居高临下、以大欺小的感觉。“我建议,在社会管理中,对占比很重的中小企业,在立法、行政管理以及具体事情的处理上真正地落实法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这样,中小企业发展就会迎来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关键要对拖欠严格处罚,增加小企业的维权渠道。政府和国有企业要起一个带头作用,不能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吕薇说。

  龚建明委员指出,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违反规定的却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遇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拖欠等不公平待遇时,没有赋予其基本的法律诉讼权,使得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包括中小企业的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侵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破解融资难须加强政府调控

  乌日图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一些委员建议,要破解融资难的问题,仍然需要一些具体措施。

  刘振伟委员认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类似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融资难、负担重是普遍问题。特别是融资难,金融机构大都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信贷资金很难主动流向中小企业,这就需要采取一些社会性或者说非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管理。

  “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进行了规定,这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征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应从国家层面鼓励,引导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杜黎明委员说。

  卫留成认为,虽然针对融资难的问题写了一章“融资促进”,但这些条款总体上是口号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多年都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实招太少,实际的解决办法太少。

  “银行本身的趋利性是规律,它也要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嫌贫爱富’是银行的一个基本特点。因此,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事情寄托在银行身上不现实。我认为,要想真正下决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真正促进其发展的话,要在政策性银行、政策性基金问题上下点真功夫,研究点真办法。还有,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拓宽渠道,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更加宽松的政策。”卫留成说。(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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