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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法理学的中国精神(学苑论衡)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

本报记者 何民捷
2017年02月13日00:0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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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法学基础理论的支撑。时代呼唤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中国法理学研究应怎样回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样更好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怎样走向国际,为世界法学研究提供中国的智力成果?记者就这些问题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近代以来,中国学习和借鉴了不少西方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但从历史经验来看,走自己的路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必然选择。经过30多年努力,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与此同时,在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水平方面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朱景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面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理论,也势必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必然体现出中国自己的特色。改革开放让中国法理学研究迎来春天。如今,经过30多年发展,法理学学科体系已初步形成,体现了法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教材《法理学》为代表的法理学教材体系正在接受教学实践的检验,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滋养的中国法理学体系对提升中国法理学研究水平和地位的重要性。

  当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和社会研究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方法论的多元化推动了法理学不同方向研究的发展。近年来,在中青年学者中关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法理学研究多样化、学派化的体现。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及其他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受到广泛重视。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法理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理论层面,而必须关联部门法研究,这样才能让法理学更接地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法理学研究不能仅仅立足于国内法学,还必须与国际法学相结合,只有这样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研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有益成果。

  记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迅速发展,单纯学习西方法学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但中国法理学自身还处在继续摸索阶段,仍有各种各样的困惑。

  朱景文:我认为,中国法理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程度不足,中国法理学的话语体系不健全,对中国问题的解释缺乏理论自信。

  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研究者言必称西方,不仅法理是西方的,法律是西方的,案例也是西方的。这种状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经验不足、法治理论欠缺的情况下可能难以避免,但在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就很不应该了。虽然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在部分法理学作品乃至教材中食洋不化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比如,一些法理学博士生写的论文回避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或者所研究的问题与中国问题不搭界。毫无疑问,中国法理学研究应该借鉴西方,但不能对中国问题不回应不关注,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学者们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高。但一部分学者仍然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加上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懒惰、照猫画虎,想当然地以为中国今天发生的现象只是西方历史上出现的现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论为例,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西方法治理论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和制约。这种历史轨迹导致西方学者认为,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法治,但这是西方法治实践产生的理论逻辑。而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完全不同,西方这种理论既解释不了中国历史,也解释不了中国现实。

  记者:同国外法理学研究相比,中国法理学有没有自己的优势,能否在世界上占据一席之地?

  朱景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都有自己国家的鲜明特色。所谓一般法理学,其实都是把自己国家的法治实践上升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当然,各国法理学中也有共通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但是对一般原理的解释,除了形式要素,实质要素不可能不打上各个国家、各种意识形态的烙印。

  当代中国法理学仍然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大局观、礼法结合、和谐观念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识性概念。这些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而且在当代中国,在处理实际问题、解决纠纷时仍然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可以看出这些观念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强调的个人本位和诉讼文化有很大不同。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精华与糟粕并存,一些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关系哲学等等也渗透其中,甚至当今仍可以看到这些观念的踪影。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即任何一种法治模式都不是完美的,中国古代模式不是,西方模式也不是。只能立足中国现实,吸取有益因素,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对法理学研究来说,不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不能把精华丢弃。

  从法理学的结构看,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于对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国理政、富国强兵理论整体框架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出来;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律问题的特点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和阶级的结构中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用规范方法研究,这恰恰是法理学研究者需要掌握的本领。

  从话语体系看,中国法理学的话语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有的与中国法治实践脱节;而对于国外法理学中没有涉及的理论和范畴,又缺乏相应的理论表达,缺乏标识性的范畴和概念。特别是涉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一些整体性概念,在现有法理学学科体系中没有应有的提炼,或者被看作是已经过时的东西,缺乏正当性论证。

  规范研究不发达与话语体系不健全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不健全,常常用其他话语代替法律话语,不善于用法律话语讲中国的法治故事。从学术影响力、文章和著作的引用率来看,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和我们国家的地位远远不相称。当然,这与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宣传渠道不畅通有关,但是宣传不可能解决学术本身的问题。学会规范分析,构建既反映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记者:中国法理学如何提升自己在世界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权?中国法理学在哪些方面可以为世界提供独具特色的研究成果?

  朱景文:话语权实际是一个国家的学术界在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学术越强大,话语权就越大。话语权当然有意识形态性,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西方所把持的话语权,其意识形态性十分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学者要争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增加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元素需要经过长期努力。

  毋庸置疑,每个国家的法理学都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国法理学除具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关键在于把握什么是普遍性,怎样使一个特殊性的问题获得普遍性,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关注。比如,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法治,就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保障公平正义等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各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不同,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对于控制滥用权力,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法律渠道,执政党的党规党纪也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不可能真正奏效,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

  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实践,同时它又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根本不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决法治问题,为具有类似国情的国家走法治道路提供参考,这必将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作出自己的重大贡献。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3日 16 版)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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