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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拟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聚焦审议)

2017年02月23日04:4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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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王比学)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此次修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拟对已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据张茅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修订草案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同时,草案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了兜底条款,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草案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三是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23日 02 版)
(责编:刘军涛、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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