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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条款 警惕新型不正当竞争

2017年02月28日10:2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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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的不正当竞争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

  多位委员指出,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过轻等内容,修订草案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提高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威慑力,进而保障市场体系的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

  增互联网领域兜底条款

  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法,对这些行为作出了规定,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在一些委员看来,这种列举的方式,并不足以涵盖互联网领域中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兜底条款。

  “目前,互联网服务发展非常快,技术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非常明显,如仅依靠列举式规定,不仅无法有效避免局限性,且难以穷尽和概括。因此,建议适当增加兜底条款或功能性规定条款,切实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规范的法律依据。”车光铁委员说。

  董中原委员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发展出新的行为类型及行为态势。因此,建议增加“互联网领域其他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规定,将该条款列为第五款,作为兜底条款。

  应与电子商务法相衔接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认为,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部法确实有必要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相关内容,应当与电子商务法草案相衔接。

  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的刷单、竞价排名、雇用水军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

  杨卫委员指出,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时有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修订草案有所补充,但仍然不太到位和不够全面。修订草案在这方面只增加了对域名注册的约束,但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

  有些厂家通过付费的方式改变搜索的排序,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优先显示,从而提高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用率或点击率;

  在电子商务中,某个商品的信誉情况存在虚假;

  找一批水军,或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吹捧,或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打压。

  ……

  在杨卫看来,这些目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在修订草案中涉及,因此,建议对此进行调研,增加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建立黑名单和公示制度

  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修订草案中的法律责任章节仍然存在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过轻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丛斌委员认为,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这本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机制,但这个竞争一定要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不坚持这些原则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就会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丛斌指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4种危害,即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秩序、误导消费者和损害公众利益、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诚信文化体系建设,因此,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以往我们在行政法规上的处罚手段较为单一,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代替一切处罚手段,实践证明,这种处罚效果并未达到我们的预期。有的被处罚者该怎么做还怎么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有些地方还是很不景气,老老实实守法经营的人吃亏、挣不着钱,投机取巧、行贿受贿、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的人却成了当地的大户。”丛斌说。

  丛斌认为,应当多增加一些相应的处罚手段,例如,通过建立黑名单和公示制度,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丛斌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的开始部分增加一条“黑名单”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使不正当行为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建立公示制度,增加“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网站,定期公布违反本法规定的名单及其基本违法事实”的规定,以此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韩晓武委员指出,目前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形态规定不尽科学和法律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威慑和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事责任只规定违法者财产责任,没有非财产性责任的规定;保护主体为被侵害的经营者,缺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处罚方式单一,无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与最高罚款的处罚,缺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等。”韩晓武举例说。

  “目前修订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的是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罚款,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就导致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宁愿接受罚款的现象,可见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韩晓武说。

  对此,韩晓武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比如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等,从而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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