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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回应:为何修订标准化法十分必要

2017年04月24日17:53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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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李楠楠)今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现行标准化法自1989年施行以来,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和有的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存在着标准范围过窄,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标准化工作体制不完善等问题。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完善标准化法。

为此,国务院建议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拟定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二是整合强制性标准。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制。三是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关于标准制定的职责分工,规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立项时应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之间衔接配套。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五是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

对此,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标准体系建设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标准缺失,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标准制定不能及时跟进,影响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管,如空气净化器、防雾霾口罩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是标准老化,我国标准更新速度慢,“标龄”高,有的标准已经不适应生产和需求的发展,急需修订完善。201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反映,很多标准颁布实施超过10年,有些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标准现在还在使用而未及时更新。三是一些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矛盾,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标准名称完全相同、实施中易混淆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如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车载电子产品、饮用水等,不同部门不同单位指定的标准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存在制定主体多,数量庞大,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因此,修订标准化法十分必要。

(责编:赵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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