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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2019年12月25日14: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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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介绍,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沈春耀介绍,此次物权编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制度有关规定,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据了解,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此次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此,沈春耀介绍,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条规定。

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特色和亮点。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此次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据沈春耀介绍,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还完善了隐私的含义。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沈春耀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据了解,此次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完善网络侵权处理规则、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等成为亮点。草案三审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沈春耀介绍,有的专家学者、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沈春耀介绍,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记者?徐隽)

(责编:赖晨璐(实习生)、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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