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理利用陰陽合同貪污公款160萬
2013年01月12日08:23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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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腐敗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和每一個單位息息相關。有關單位應當樹立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加強對於干部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隻有這樣才能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非常案件
本報通訊員李懷玉雷越
本報記者趙麗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隱藏了13年的陰陽合同案——犯罪嫌疑人王凌利用關系進入國家某局下屬的三產企業,成為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經理。后在公司處理資產時篡改合同,貪污公款160萬元。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該單位早在1997年便得知了王凌貪污公款的情況,卻直到2010年才向西城區檢察院舉報,任百萬元國有資產流失13年。
利用關系
進機關積極搞三產
1992年,國家某局下屬的一家規劃中心為了給職工提供更多福利,欲辦三產企業。當時在北京市某開發公司工作的王凌,通過其在規劃中心工作的妹妹王洋聯系到規劃中心的領導,稱自己有成立出租汽車公司的能力,可以成立一個出租汽車公司,作為規劃中心下屬的第三產業,同時提出正式調入規劃中心的要求。
經過向局領導請示,規劃中心同意了王凌成立出租汽車公司的計劃,其調入規劃中心也得到了批准。於是,規劃中心向王凌所在的北京市某開發公司發出正式調令,以干部身份將王凌調入規劃中心。
規劃中心於1992年6月注冊成立了一家出租汽車公司。根據工商注冊材料顯示,該出租汽車公司性質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是國家某局規劃中心,規劃中心對出租汽車公司有管理權,並且每年收取3萬元管理費,這筆錢按月繳納。王凌作為出租車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代表規劃中心對出租車公司行使管理權,並向規劃中心負責。
1996年國家某局機構調整,撤銷了規劃中心。經過局領導決定,出租車公司劃轉到局機關服務中心管理,王凌也隨之調入該機關服務中心。此時,出租車公司一共購買了15輛夏利汽車和25輛大發面包車,用於出租汽車經營。王凌的經營還算成功。
陰陽合同
貪污挪用百萬公款
1997年北京市要求出租汽車行業提升服務質量,更換老舊車型。王凌向機關服務中心提出出租汽車公司缺乏換車資金,欲將公司所有的出租汽車產權轉讓,然后用轉讓獲得的資金開展其他業務。經過局領導批准后,王凌就開始四處尋找買家,在這個過程中,他發現了一個大發橫財的“機會”。
1997年4月,王凌通過談判,和北京另一家出租汽車行達成協議,以每輛車4萬元的價格,轉讓40輛出租汽車產權。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先簽訂了一份轉讓價格為100萬元的轉讓協議,並且簽字蓋章。之后,又在轉讓金額上進行了修改,將轉讓價格改為160萬元,並在修改后的轉讓金額上加蓋了雙方印章。修改后的協議是實際履行的協議。但王凌隻將轉讓金額為100萬元的協議復印件交回機關服務中心,給機關服務中心制造了一個轉讓金額只是100萬元的假象。這樣一來,中間60萬元的差價就順理成章地落入了王凌個人的腰包。
得到好處的王凌並沒有見好就收,又盯上了那100萬元的轉讓款。在轉讓出租車公司出租車產權之后,王凌與他人一起設立了一家經貿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隨后,王凌以個人名義將出租車公司轉讓出租車產權的錢款入股這家經貿公司,並用這筆錢購買了10輛桑塔納2000型轎車,用於經營汽車租賃業務。
機關服務中心的領導一再向其要求將100萬元出租車轉讓款上交,但王凌每次總能找出借口,遲遲不肯歸還。機關服務中心的領導認為此事情況嚴重,故向局領導請示之后,從1999年1月停發王凌的工資,希望迫使王凌出面釋清此事。但王凌自此之后再沒有聯系過機關服務中心,直至2007年,王凌才再度找到機關服務中心,要求解決自己的退休問題,這張隱藏了13年的陰陽合同才再次浮出水面。
拒不認罪
偵破取証困難重重
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於2010年接到國家某局機關服務中心的舉報,此時距案發已過去了13年之久。承辦人在接到線索之后發現,由於案情久遠,涉案單位已經不復存在,賬目材料也多已銷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王凌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罪行,案件偵破工作難度很大。
在上世紀90年代,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可以憑借單位証明,以單位的名義申請貸款,而也隻有証明該出租汽車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才能以涉嫌貪污罪對王凌立案調查。
為了獲取証據,承辦人需要調取1992年,也就是20年前出租汽車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文件及相關賬目材料,並向當時銀行的行長、經辦人等相關人員核實情況。但由於時間跨度太長,相關賬目材料已經封存進入賬庫,當時銀行的經辦人員也分散各處,調查取証工作困難重重。
為了查找賬目,承辦人去了昌平大山裡的賬庫。面對著堆成小山一樣的數十個裝滿賬本的巨大麻包,幾個承辦人變身“開山工”,把麻包山整整倒了個兒,才把最下面辦案所需的麻包翻上來。
為了找到當年的經辦人員,承辦人多次出入發案單位和相關銀行,詢問知情人的住址及聯系方式。在一次調查過程中,一位知情人說,20年了,你們這簡直是在考古。而正是這種“考古精神”感動了這位知情人,他不僅仔細回憶了當年的情況,還幫助承辦人找到了其他相關人員,使得案件的偵破得以順利進行下去。
經過一年多的工作,承辦人在查閱大量賬目、聽取多人証言后,才正式立案,並進一步調查,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証據鏈。盡管王凌本人一再狡辯自己沒有犯罪,但在鐵的事實面前,他不得不認罪。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王凌有期徒刑13年。
■鏈接 宜豐發改委原主任索賄74萬獲刑13年
本報訊 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黃勝強 江西省宜豐縣發改委原主任胡增明利用工作之便,借申報項目資金之機,收受他人財物170萬余元,其中索賄74萬元。近日,宜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增明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始,胡增明任宜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任職期間,胡增明幫助企業和養殖場申報各類國家及省級資金。從2008年至2012年間,在申報項目資金成功后,胡增明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從16家企業和養殖場索取或收受現金共計160.7萬元、干股10萬元,其中索賄74萬元。在一次索賄過程中,胡增明索取的金額甚至高達項目申報資金的50%。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增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70.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有索賄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退清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預防懲治腐敗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事
在王凌案中,監督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公司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難以保証,另一方面使得王凌個人在出租公司裡一手遮天,這為他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提供了可能。
在發現違法犯罪現象后,該單位並沒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機關服務中心早在1997年就已經得知,王凌挪用100萬元出租汽車轉讓款拒絕歸還的事實,但是其採取的措施僅僅是從1999年1月起停發王凌的工資,以迫使其出面。在王凌不再出現時,相關單位竟然放任自流,導致巨額公款流失了近10年居然無人過問。直到2009年王凌再次現身時,該單位才向司法機關舉報。
預防懲治腐敗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和每一個單位息息相關。有關單位應當樹立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加強對於干部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隻有這樣才能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趙麗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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