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尋常借貸糾紛兩審未了原因調查
2013年02月04日06:5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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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范傳貴
調查起因:一起借貸糾紛經兩審后,一方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
調查發現:《還款計劃》被改動
一起看似尋常的借貸糾紛案件,在兩審法院判決結束后,因借款方提供的兩份司法鑒定報告,於近日引起了檢察機關的注意,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再起波瀾。
兩份鑒定報告顯示,被作為兩審法院主要判決依據的一份《還款計劃》書中,有一處字跡改動,且改動者並非借款方﹔而在改動處的指紋,也非借款人所按。
借款方認為,貸款方是通過一份造假的《還款計劃》書騙過了兩審法院,而法院並沒有同意其鑒定申請。他據此向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已被立案。事實是否如此?《法制日報》記者趕赴桂林採訪。
一起借貸糾紛案
2012年3月,現任桂林市某商會會長的劉強,將桂林市鑫北海飲業公司及其董事長徐某訴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此前所欠下的504萬元借款。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2010年8月5日,劉強與徐某、桂林鑫北海飲業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徐某、鑫北海飲業公司向原告劉強借款700萬元,用於購買桂林市幾處鋪面﹔借期3個月(即從2010年8月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利息按同期國家銀行貸款利息4倍支付,逾期每天按借款總額的1%繳納違約金﹔同時約定:乙方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因此引起的起訴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由乙方承擔。
同時,雙方另簽訂《擔保合同》一份,約定乙方用位於桂林市幾處房產作為擔保。
法院還查明,2010年8月6日,劉強通過劉東的賬戶轉付被告徐某賬上700萬元,徐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劉強人民幣七百萬元整”。
2010年12月17日,徐某出具《還款計劃》一份,載明“關於2010年8月4日鑫北海飲業公司、徐某向劉強借款700萬因資金有困難未能歸還,現做還款計劃如下:在2011年1月1日前一次性歸還700萬元給劉強”。
一審判決書寫道:“2011年5月11日,徐某再次出具《還款計劃》一份,載明‘關於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總欠劉強504萬元因資金有困難,現決定於2011年6月1日前全部歸還504萬元給劉強’。但借款期限再次屆滿后,被告未能償還原告的借款504萬元及利息,故原告訴至該院。”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鑫北海公司及徐某償還504萬元欠款及利息。
徐某說,就在一審宣判的4天前,2012年8月9日,劉強與他簽下了一份協議書,大致內容為雙方尊重並同意七星區法院即將下達的判決,如劉強勝訴則徐某立即還錢﹔如徐某勝訴,則兩人債務截至當天全部結清。
徐某向記者提供了簽署協議當天的監控錄像,還有在公安機關多次報案的記錄,試圖說明這份協議是劉強帶著多人脅迫他簽的,目的是讓其放棄上訴。
但徐某最終還是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開庭審理后,維持了原判。到此為止,這看起來都是一起再尋常不過的借貸糾紛案件。
款項是否已歸還
與兩審判決書上記載的內容不同,在徐某向檢察機關遞交的抗訴申請書上,他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事件始末。
徐某稱,在向劉強借這筆700萬元的款項前,他們已經有過另一筆資金往來。“都是先將借款合同、收條、擔保協議寫好給劉強,他再打錢給我”。
徐某承認自己收到了劉強於2010年8月6日打來的700萬元款項,“但劉強指示他的會計盧某要我以取現的方式給他提走了130萬元,實際到賬隻有570萬元”。
更大的爭議出現在此后的一個環節。徐某堅稱,他已經歸還了這筆借款,2010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他曾分4次按照劉強的要求,將600萬元通過他姐夫開辦的桂林市福瑞裝潢設計有限公司轉給劉強朋友王軍在中國農業銀行的賬戶,“劉強說是幫銀行朋友完成年度存款任務”。
相關轉賬憑証顯示,福瑞公司先后分4次將600萬元打入王軍賬戶,而其中570萬元得到了一審法院的確認。
“12月17日我轉完賬后就去劉強那裡要回我的產權証及借款合同、收條等,但是劉強說王軍卡上的600萬元沒有轉給他,怕和王軍發生糾紛,要我寫個還款計劃書,我就寫下了2010年12月17日還款計劃書。”徐某稱,他當時並不認識王軍。
不久后他得知,王軍已經將錢打給了劉強。相關轉賬憑証顯示,2010年11月26日至12月13日,王軍將600萬元款項分多次打入曹某、廖某賬戶上。一審法院確認,曹某、廖某系劉強開辦的擔保公司工作人員。但法院僅認定王軍打入兩人賬中45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一審開庭時,王軍作為証人出庭,証明:“鑫北海飲業公司向劉強還款600萬元,該款項匯至王軍個人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到賬后,由廖某將還款分批轉入曹某等人卡上。實際上本人的該銀行卡為劉強借用。”
曹某、廖某同樣通過書面方式,証明自己的銀行卡全部都是劉強拿著,款項進出均由劉強掌握支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時,曹某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但這些証言均未得到法院認可。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辯稱2010年12月17日以前已償還原告借款600萬元,但被告徐某仍在當日給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書一份,“從而証實福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期轉入証人王軍600萬元與本案無關,故二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還款計劃屬實否
劉強在二審答辯中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但從一審判決書可看出,其主要判決依據為12月17日的《還款計劃》。二審主審法官周憲年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二審判決主要依據是兩份《還款計劃》,其中最關鍵是2011年5月11日的《還款計劃》。
二審判決書寫道:“2011年5月11日上訴人徐某再次出具《還款計劃》一份,載明:‘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總欠劉強504萬元,因資金有困難,現決定於2011年6月1日前全部歸還504萬元給劉強。’在上述兩份還款計劃中,上訴人徐某至2011年5月11日止尚欠被上訴人劉強借款504萬元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徐某對於這份還款計劃的解釋是,2011年5月11日,劉強在聽說自己資金短缺后,提出幫他從銀行貸款500萬元,並承諾在銀行未放款前可以從他本人的資金中先借款500萬元給他,不計利息,隻收取手續費4萬元。
“我就按劉強以往借款的慣例,先寫下了借條、還款計劃等,但事后劉強根本就沒有將500萬元打給我。”徐某對記者表示,劉強用這份還沒有實際生效的《還款計劃》來起訴,屬於移花接木。
這樣的說法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相應証據。徐某出具的是《還款計劃》而不是‘借款協議’,且該還款計劃注明了2011年5月11日前徐某總欠劉強504萬元。上訴人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其出具的《還款計劃》后的法律后果。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相應証據予以佐証,上訴人已經全部還清本案借款的訴請,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我共計向劉強借過兩筆款項共計1160萬元,兩筆款項都已還清,我手上有1160萬元的轉賬憑証。法院判決除了看書面的《還款計劃》以外,為什麼不核實一下劉強實際的資金流出?”徐某問記者。
對此,周憲年表示,法院判決不完全看書面証據,但書面証據是最主要的。對於資金流向,因為徐某和劉強之前有很多資金的往來,“和這個案件關系不是很大我就沒去查,我就隻管他現在欠的款還了沒有”。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劉強也對“移花接木”一說予以否認。
“篡改”之說何來
“因為我之前借款的手續還在劉強手上,所以多留了一個心眼,怕他將原來已經歸還的兩筆款項重復拿出來討要,就寫下了‘2011年5月11日前共借504萬元人民幣’,沒想到劉強最后竟然篡改了資料,向法院起訴我。”徐某在抗訴申請中稱。
他所說的“篡改”,是指2011年5月11日《還款計劃》中,原本的“共借504萬元”被改成“共欠504萬元”。徐某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一字之差差別極大,在當地的借貸習慣中,都是先出具借條和還款計劃,所以“借”意味著還需要有相關打款憑証來佐証,才能構成完整的借款,而“欠”字則不需要資金往來憑証了,表達的是一種狀態。
《法制日報》記者從這份《還款協議》復印件上看到,其中的確有明顯改動痕跡,在整份打印的《還款計劃》中,唯獨“欠”字是手寫的。
2012年11月20日,徐某委托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對2011年5月11日《還款計劃》復印件進行鑒定,鑒定事項包括改動的“欠”字是否為徐某筆跡,以及附在改動處的指紋是否為徐某的。
鑒定中心最后出具了兩份鑒定報告,分別顯示“欠”字並非徐某筆跡,指紋也非徐某所摁。
如此重要的鑒定,為何等到兩審判決結束了才做?面對記者提問,徐某解釋稱,他和律師都曾經在法庭上提出鑒定申請,但被拒絕了。
對於這份鑒定的有效性,劉強和周憲年均予以否認。周憲年認為,這是單方委托的﹔劉強則反問記者:“復印件能做鑒定嗎?”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周憲年認為,即使“欠”字有改動也並不影響《還款計劃》的有效性。以下是記者和周憲年的對話:
記者:《還款計劃》裡面如果有一個字改動,會不會對案件結果產生影響?
周憲年:我們認為這個影響不是很大的。我不是說改動影響不是很大,我是說還款計劃他自己簽了字,是他的真實意願表達。
記者:他想真實表達的意思會不會因為這個改動而發生變化呢?
周憲年:(看完鑒定報告后)這個不需要鑒定也可以看出肯定是改動,這肯定不是打印出來的,這是手寫的嘛,關鍵是這個字究竟是誰寫的,你去鑒定也沒用,我們隻能從証據規則上去看他。
記者:那這算不算一份有瑕疵的証據?
周憲年:我們不認為這是有瑕疵的証據。
記者:上面還有一個指紋,鑒定說不是徐某的。
周憲年:這個鑒定的文書,是單方委托的,我們不承認。
記者:法庭上為什麼沒有同意做鑒定呢?
周憲年:這個好像是一審的時候過了時間了,証據規則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好像是這樣的。二審的時候我們就一般不再做鑒定了。
記者:“借”字和“欠”字有區別嗎?
周憲年:這個“借”和“欠”是沒什麼區別的,因為你看后一句,徐某承諾在6月1日前,歸還504萬元給劉強,如果這個錢沒有到徐某的手上,不可能有這句話。
記者:要不要看款項的實際流動?
周憲年:款項流動是這樣,他前面借了很多債,結賬的時候寫一個總賬,不以以前的為准,我們兩個算一個數,把這幾單全部加起來,有可能是這樣。
記者:如果法庭委托對原件進行鑒定,指紋、字跡真是假的,會不會對協議產生影響?
周憲年:我覺得這兩個到底是誰改的我不知道,我覺得影響不是很大,即使是去做鑒定,影響也不會很大。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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