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茶餐館被強拆引巨額索賠糾紛
2013年06月01日08:3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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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游春亮
“根據規定,對應該拆遷的建筑物應由法院裁定后組織拆遷,在沒有收到法院通知且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我苦心經營多年的茶餐館卻被相關部門當作是違法建筑物而強行拆除,拆除后卻又在原地建起多家商鋪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這樣的‘行政執法’方式我實在難以接受。”廣東省深圳市民揭育秀一臉無奈地說。
深圳市龍崗區大鵬街道的一家茶餐館,在其業主揭育秀不知情的情況下遭莫名強拆,當事人為此提出巨額索賠。經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揭育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5月3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緣起:強拆引發官司
2007年3月,揭育秀與龍崗區大鵬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所簽訂《租用場地合同書》。合同約定,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租給揭育秀70平方米原空地興建鋪位,土地租金為每月300元,租用時間從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滿后,揭育秀有優先續約權。
2008年6月,揭育秀與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就大鵬影劇院旁一塊約300平方米的空地及一間約20平方米的電房簽訂《場地租用協議書》。協議約定,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同意揭育秀做餐廳經營,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月租金為1300元﹔市、區、街道政府需征收或使用該場地時,揭育秀無條件服從,並在公布日起30天內搬遷完畢,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不支付任何補償金,且該所自公布日起停收當月租金。合同期滿后,揭育秀根據該租賃合同在雙方默許的情況下將租金持續繳至2011年2月,由於未續簽合同,為后來的租賃合同糾紛埋下了隱患。
2011年5月,龍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發出《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稱,該所在影劇院旁約300平方米空地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搭建蒙古包等構筑物,違反相關規定,要求該所於2011年6月10日前拆除,否則將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隨后,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向揭育秀發布公告稱,該所與揭育秀簽訂的300平方米租用場地協議書(包括20平方米電房使用)已於2009年7月1日到期,現通知終止雙方租賃關系,並限揭育秀於6月10日前自行拆除地上構筑物,逾期則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2011年6月,在揭育秀不知情且不在場的情況下,其經營多年的茶餐館突然被龍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大面積拆除。更讓揭育秀意想不到的是,本被認定為“未經批准”的300平方米爭議地上的建筑物被強拆之后,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又在原地建起幾間商鋪,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揭育秀為此一紙訴狀將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告上法庭。
爭議:合同是否到期
2011年12月初,揭育秀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繼續履行2007年3月簽訂的《租用場地合同書》和2008年6月簽訂的《場地租用協議書》,並恢復原告經營場所原狀,且要求被告賠償因違約等行為造成原告各項經濟損失達7571641元。
龍崗區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合同到期后,因當事人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但原告又在繼續使用,雙方之間形成了不定期事實租賃關系,原、被告均有權隨時解除這種事實租賃關系。涉案的300平方米土地上已另建房屋,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原、被告就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均未向政府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申請建筑規劃許可,屬違法建筑,因此,該建筑物被拆除,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該建筑物的損失。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物損失人民幣158656.4元,返還原告租金人民幣2200元,返還原告電費人民幣1502.31元。
揭育秀不服一審判決,於2012年12月12日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日的庭審中,涉案租賃合同是否到期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揭育秀認為,雙方於2008年6月簽訂的《場地租用協議書》有效期為一年,而上訴人將租金繳至2011年2月,可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履行合約是知道且無異議的,雙方有實質性的租賃關系。而雙方於2007年3月簽訂的《租用場地合同書》有效期從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說明雙方的交易習慣是整體土地租賃,且每期租賃時間為五年。因此,雙方簽訂的合約依法應為定期租賃合同。
被上訴人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則認為,不論涉案房產歸屬權是誰的,涉案租賃合同已到期,被上訴人有權終止雙方租賃關系,為此要求深圳市中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之中,將擇日宣判。
本報深圳5月31日電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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