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2013年06月18日06:3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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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報記者陳麗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這一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對虛假廣告要進行嚴厲處罰,同時應禁止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藥品虛假宣傳是圖財害命
“現在的虛假廣告特別是醫療市場的虛假廣告非常嚴重。”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廖海鷹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要始終堅持把人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網絡、電視等媒體上之所以虛假廣告滿天飛,與廣告運營商對內容審核的不負責任有很大關系。對藥品和保健品進行虛假宣傳就是在圖財害命,建議對此作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懲戒力度。
危害人身健康廣告不能做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帆2005年到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后不久,接到了4位專家寫來的一份材料,材料提到關於“無痛人流”的廣告問題。受到無痛人流廣告“輕輕鬆鬆睡一覺,這個手術就完了”的誤導,一名15歲的女孩一年做了4次流產。這對她今后的生育、家庭來講是非常有害的。就“無痛人流”廣告來說,它不是虛的也不是假的,醫院是可以做的,但是對醫生有嚴格的資質要求,不是誰都可以做的。
“舉這個例子就是說,類似這樣的既不是虛的又不是假的廣告,但確實是有害的廣告,作為廣告經營者來說也是不能做的,這應在法律上明確下來。”江帆認為。
藥品廣告可能誤導消費者
“虛假廣告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王隴德委員說,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但這個事好像就是管不住。在發達國家,藥品是不讓做廣告的。但是,我國許多藥廠都在電視台、電台、報紙上做廣告。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和研究。
陳蔚文委員也認為,藥品是不能做廣告的。凡是藥品,本來就規定要有藥品說明書,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權威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很多藥品廣告的信息與藥品說明書不完全一致,不完整、不准確。就這一點來說,藥品的宣傳本來就是虛假廣告,沒有全面真實反映藥品的內容、成分、副作用等信息,會誤導消費者。
“作為藥品,隻有醫生才有權力開處方。”陳蔚文說,用廣告的信息引導病人去購買藥品,很容易造成傷害病人健康的情況。從這一點來說,藥品就不應該做廣告。目前藥品廣告鋪天蓋地,特別是抗生素廣告很多。抗生素是不能濫用的,這有很多技術上的規定。
任茂東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禁止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做法。”任茂東強調。
全國人大代表周春艷認為 增加廣告主違法責任規定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周春艷認為,在草案中增加對廣告主違法責任的規定。
周春艷說,草案關於違法廣告的治理,隻規定了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責任,按照廣告法的規定,應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者各有各的責任,各有各的義務。所以,應在本法中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責任,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重新作出界定。
韓曉武委員建議 虛假廣告都適用連帶責任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建議,隻要是虛假廣告,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就要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韓曉武說,草案規定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要承擔連帶責任。規定得很好,但還不夠。隻局限在“食品藥品”范圍太小了,應當規定隻要是虛假廣告,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就要和經營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食品藥品,還是其他方面,對虛假廣告一定要出重拳。
全國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 明確醫療廣告代言人責任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應明確規定醫療廣告代言人的責任。
邱新海說,草案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沒有規定醫療廣告形象代言人的責任。不管是明星,還是所謂的老中醫、老專家,很多人都在說瞎話,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上當受騙。代言人是利益相關者,他們收取了高額代言費沒有責任是不對的。建議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形象代言人等相關人員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馮淑萍委員提出 食品藥品先制定強制性標准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淑萍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進一步明確政府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馮淑萍說,上述規定中,沒有規定什麼情形下需要國家制定強制性標准。可能是由於商品、服務非常多,這裡不好一一列舉。但可以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對群眾最不滿意、最不放心的領域要先制定強制性標准,比如食品、藥品。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專門組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也正在加強這方面的監管。可以在本法中提一些原則要求,即關系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需要國家制定強制性標准,包括商品目錄、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最高值等,這些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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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立法調研和座談中,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法律有關規定不明確,一些消費糾紛的處理依據有待完善。比如對購買商品房、汽車,接受通信、教育、醫療、金融、旅游等服務是否屬於“為生活消費需要”不夠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對這類糾紛的處理結果也不完全相同。對網絡、電視等非現場購物糾紛,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的處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二是消費者維權能力有限,致使依法維權的少。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都自認倒霉,放棄維權。三是維權渠道不暢、成本高,致使依法維權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賦予了消費者通過和解、調解、申訴、仲裁、訴訟五種途徑維權,但這些途徑在實踐中沒有很好發揮作用。舉証難和鑒定周期長、成本高也成為制約消費者維權的重要因素。四是消費者協會面臨人員和經費無保障等困難,致使消費者協會開展維權工作受影響。五是行政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經營者違法成本低,致使經營者不怕違法。
陳麗平輯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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