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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大修看點多

2013年06月26日14:38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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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實施了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終於迎來首次“大修”。

  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被視為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和法律“保護傘”。然而,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這把保護傘漏雨的地方也越來越多。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陸續提出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呼聲日漸高漲,修法情勢日益緊迫。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修正案草案說明中表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和基礎。他指出,在修法過程中特別注意了對四個問題的把握,一是秉持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認真總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經驗,切實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二是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突出問題,並盡量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落到實處﹔三是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增強人民群眾消費信心,並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四是按照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強化有關部門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職責,減少、預防消費糾紛。

  在上述理念支撐之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呈現頗多看點,打破原有賠償“兩倍上限”,擬賦予消費者協會組織公益訴訟的資格,懲罰性賠償額度、大件商品舉証責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購物“反悔權”等內容,也得到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為我們每個人帶來利好的同時,也將對中國的企業經營產生巨大影響。

遠程購物擬增設“后悔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加入網購大軍。據統計,2012年中國網購用戶規模達2.47億人,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已佔到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而由此帶來的網購糾紛也不斷增多。

  無法實際接觸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是非現場購物存在的一個重大欠缺,消費者隻能通過經營者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信譽等對商品有所了解,而這些因素很多時候可以通過人工干預被改變,消費者最終拿到實物的時候可能跟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不一樣。

  在非現場購物中引入“后悔權”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看點。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后悔權”條款的規定,可以讓消費者在見到實際商品的時候得到再一次選擇的機會,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與此相關,修正案草案還對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規定了提供“真實、必要的信息”的義務。在保護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方面,草案規定當網絡交易平台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台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不宜退貨’太寬泛了,而現在網絡購物中的大部分爭端和糾紛或者主要的問題就是退貨問題。如果用‘不宜退貨’來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用這個表述找到拒不退貨的理由和依據。”張平委員建議取消或者重新定義這四個字。

  呂薇委員也提出進一步細化關於退貨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惡意退貨規定一些約束性條款。

強化消協作用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為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消協的職能,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草案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實現了與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的銜接。

  “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資格,是保護消費權益的一大進步”,這一觀點在常委會小組審議中達成了普遍共識,也受到了學者和普通消費者的歡迎。

  由於我國未實施集團訴訟制度,使得消費者維權訴訟成本很高,高昂的維權成本和低微的維權收益,讓大多數消費者選擇了隱忍和沉默。如果此條款能獲得通過,對於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消協提起公益訴訟,消協可以組織專業人員參與,“有專業知識,取証也有優勢,增強了消費者的博弈能力。”其勝訴結果,對於未參加訴訟的消費者,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這不但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不法商家的違法成本。

4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攝影/杜洋

  法律對消協委以重任,然而消協是否有能力擔此重任,讓一些委員產生疑問。袁駟委員說:“目前,消費者協會是否具備依法履行這些職能的條件或能力?能不能勝任?資料顯示,中國消費者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共有工作人員50多人,15個人事業編制,其他人的工資等都是自籌的。在法律中,把一個社會團體寫進去、賦予這麼多職能,比較少見。”他還表示,目前草案裡沒有對消費者協會監督、管理的內容,並建議增加這樣的規定。

  “消費者組織的性質是什麼,它是民間的社團組織,是一般性質的社會團體,還是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法律未予明確規定。”陳光國委員指出,由於定性的不確定性,在實際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矛盾。

  目前,消協、消保委普遍實行“三三制”,即工商、質監等政府職能部門人員佔三分之一,來自不同群體的消費者代表佔三分之一,經營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代表佔三分之一。近年來,這種組成不斷受到質疑。王明雯委員認為,消協、消保委等消費者組織應當以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唯一宗旨,應當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隻能代表消費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應當吸收經營者、行業協會的參與,后者原本是消費者組織要與之博弈、較量的對象,若成為消費者組織的一部分,不但會影響消費者組織的獨立性,而且會削弱消費者組織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效能。

  對於消協獲得的公益訴訟的唯一主體資格,鄭功成委員提出“這種壟斷授權可能不妥”。他說,社會組織“一行多會”是已經明確的發展方向,未來的消費者領域肯定不只是一個消費者協會,同一領域、同一個行業可以成立多種協會組織,如果隻規定消費者協會享有這個權利,不太妥當。

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為了“追回一隻雞”,往往得“殺掉一頭牛”,這是中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的真實寫照,而消費者維權最大的困難是舉証。為解決這一難題,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草案對部分商品和服務舉証責任的倒置,加大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度。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該規定“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証上來”。

  “現實生活中,食品、藥品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專業性較強,容易產生糾紛,而消費者在知識、信息上又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對此,王曉委員建議將食品、藥品也納入“經營者舉証”的范圍,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此外,為強化經營者義務和責任,修正案草案還修改和增加了一些相關條款。比如,明確經營者有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及時採取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草案還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將連帶責任局限在‘食品藥品’,范圍小了”,韓曉武委員說:“一定要出重拳,隻要是虛假廣告,就要和經營者同樣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食品藥品,還是其他方面。”

  陳蔚文、任茂東委員建議禁止藥品做廣告。陳蔚文委員說,藥品本來就規定要有藥品說明書,說明書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權威的,是具有法律責任的。如果廣告的信息和藥品說明書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確,就這一點來說,藥品的宣傳本來就是虛假廣告,會誤導消費者。

  萬鄂湘副委員長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部分涉及對廣告經營者責任的追究問題,但是還差一個條款,就是對違法廣告監管失職的行政機關也要承擔責任。

  他說:“報紙、電視發布大量的違法廣告,該查處,卻遲遲不查處,那麼行政機關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消費者有沒有權利直接到法院去對縣市一級或者省一級行政監管機構失職造成的后果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有,就可以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查處,這樣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有利。”

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權利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但隱私權並未涵蓋其中。實踐中,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垃圾短信、垃圾郵件是頑疾,更嚴重的是出現盜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現象。”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

  對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

  草案還增加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七日不再是“三包”硬約束

  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從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受理的申訴投訴案件看,一半是有關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案件。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証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

  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三包”天數並未作出具體規定,“七日退貨”明確了在“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的退貨權利,擴大了退貨條件。

懲罰性賠償擬增至3

  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而現行法律規定為一倍。同時,草案還設立了一個500元的賠償數額下限,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加大商家的違法成本。

  草案還增加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兩倍以下的賠償罰得太輕了,不能形成威懾力。” 趙少華、侯義斌委員建議用兩倍到十倍來作賠償額的限定。趙委員的建議得到了許多委員的贊同。鄭功成委員更是提出了“不設上限的懲罰性賠償”。

  他說:“現在這一規定完全不是懲處明知故犯者,這是明確地告訴違法者不用承擔多大責任。對作惡者的仁慈其實是對受害者的殘酷,修改這一法律應發出懲治不法者的強烈信號,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當前,一些國家對中國人限購奶粉等行為應當讓我們警醒,不能再讓市場充斥不誠信了,要讓人民增加安全感,經營者都當誠信者。”(本刊記者/彭東昱)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責編:李楠楠、田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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