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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靜訴《衛視周刊》侵權獲支持

2014年01月07日06:5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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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雜志《衛視周刊》爆料與潘粵明“重組家庭”,台灣藝人伊能靜將該雜志主辦方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處《衛視周刊》在雜志的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伊能靜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萬元。

  伊能靜起訴稱,在2013年8月的《衛視周刊》中,雜志封面等處均用醒目標題並配大篇幅圖片刊登了名為《離異產生共鳴——潘粵明 伊能靜急重組家庭》的報道。在該文章中,被告一方面在配圖中使用“嘴甜搶活干”、“徹夜留宿”等醒目標題,並使用歪曲事實的旁白妄圖取悅讀者。對此,原告要求被告收回並銷毀所有涉嫌侵權的《衛視周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衛視周刊》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

  對此,被告辯稱刊登文章是善意的,且被告已經與原告及其經紀人溝通,刊登了致歉信。同時,伊能靜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公眾知情權,應該在相應的權利上對公眾關注做出讓步。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雜志未經採訪和調查,僅憑幾張偷拍的照片便對當事人較為私密的感情生活進行猜測和想象﹔在未與當事人核實、確認的情況下,在圖片上進行超越事實的解讀,構成間接故意的主觀過錯。該雜志因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構成名譽侵權中的誹謗。

  對於涉案報道是否超出公眾人物容忍限度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社會公眾有知曉該事項的需求,但該需求並不是應當得到保護和鼓勵的公共需求,而被告的行為系盈利性行為,且涉案報道並不屬實,故被告有關公眾人物容忍度的抗辯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涉案雜志中存在大量類似“鬼祟怕見人”、“失婚猛追”等明顯帶有負面甚至貶低性的語言文字,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對伊能靜的評價,不可避免的對伊能靜名譽權造成損害。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李鬆)

(責編:陳芳(實習)、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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