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走私貴重金屬案當庭宣判
2014年01月08日06:5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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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走私貴重金屬案,被告人陳某因犯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查扣在案黃金制品予以沒收。據悉,該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貴重金屬案。
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陳某1979年出生於中國台灣,澳大利亞聯邦國籍,大學文化,任國內某商業管理公司副總。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陳某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欲搭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灣,出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后被安檢人員從其隨身攜帶的電腦包中查獲黃金制品2900克。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黃金出境,情節較輕,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那些黃金,是我2012年6月訂婚時親戚朋友給的禮物,當時奶奶生病,我急著回台灣,因為不清楚國內法律規定,以為這些是自己的東西,就沒有申報。”被問及為何攜帶黃金出境時,陳某答道。
陳某說:“我並沒有故意隱藏夾帶,被檢查出來后也主動承認這是黃金,主觀上並沒有惡意。我現在感到很后悔,也很抱歉,我願意承擔法律帶來的任何后果。”
陳某的辯護人也表示,陳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犯罪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均不大,希望法庭對其判處緩刑。
合議庭評議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在未向我國海關申報的情況下,攜帶2900克黃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且屬情節較輕,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陳某能主動至偵查機關接受調查,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陳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已預繳罰金等,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並未當庭提出上訴。(記者 孟偉陽 通訊員 潘靜波)
(責編:陳芳(實習)、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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