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性化司法拯救涉罪未成年人
2014年01月08日06:5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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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武俊
最高檢日前發布新規定,強調要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這一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對於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高發態勢,拿什麼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尤其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關注的一大現實問題。實踐証明,用人性化的法律和司法政策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才是最好的。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應當明確輕刑化的司法政策。有關法律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正。懲罰不是終極目的,終極目的是更好地促使未成年犯能夠適應和重返社會。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當適用輕緩的、非監禁的刑罰,當然對於極少數情節、后果極其嚴重的例外。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應當未雨綢繆補上有關監護責任的法律短板,進一步強化家庭教育監護責任。家庭教育失當是孩子出現罪錯行為的重要原因之一,盡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監護人的職責作了不少規定,但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懲戒措施。有必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責任,倒逼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責令監護人集中學習接受強制性教育或予以罰款等。如因監護人監護職責履行存在問題,導致未成年人無人撫養、照顧,或被遺棄、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嚴重威脅無法與監護人共同生活時,應剝奪其監護人資格,由能夠對未成年人提供保護的機構,如社會福利機構、社區、學校或寄養家庭等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徹底撕下未成年犯的犯罪標簽。所謂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是指曾經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國家抹銷其犯罪記錄,使其復歸社會的不利狀況消失,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事制度。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可以為未成年犯提供一個清白的社會角色定位,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有利條件,與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謀而合。在大力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背景下,無論基於刑罰的人道性和謙抑性,還是從促進社會和諧、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都有必要建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
拯救涉罪未成年人,還應當補上有關未成年人矯正的法律短板,實現與社區矯正制度的銜接。未成年人矯正的措施主要包括工讀學校教育和社區矯正等。未成年犯本身應當是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保外就醫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社會上服刑的未成年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建議正在制定中的社區矯正法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作出專門的特別規定。
(責編:陳芳(實習)、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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