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大事記
2014年09月05日10:4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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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為席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部分代表合影。(來源:中國人大網)
② 農民向自己中意的候選人碗裡投豆子。(資料圖片)
④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法制日報 王建軍 攝
③ 1953年3月1日,首部選舉法施行。下半年,全國范圍內開始第一次普選。 (資料圖片)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於當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辦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接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決定成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起草選舉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當年3月1日,毛澤東主席簽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實施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選舉法,對我國選舉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和完善:擴大了普選的范圍,改進選區劃分的辦法,實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醞釀候選人的辦法,賦予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權利,明確規定每一個少數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是將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實行普遍的差額選舉。
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995年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04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和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五次對選舉法進行了重要修改。
1990年,《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發布,隨后,《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通過,規定就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而言,部分黨內職務要實行差額選舉。這是將差額選舉引入黨內選舉。
1994年《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對黨內差額選舉進行了規范,規定地方各級黨代會代表差額比例不少於20%,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差額比例不少於15%,黨委常委和紀委常委的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1至2人﹔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陳麗平 李想 輯)
(責編:劉茸、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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