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20日09:29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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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採砂條例(草案)》近日提請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四川省水利廳廳長冷剛介紹,四川是千河之省,流域面積100平方公裡及以上河流1368條,總長度8.5萬公裡,河道和採砂管理戰線長、難度大。近年來,隨著市政、交通、水利電力工程建設等迅速發展,河道砂石資源需求量大,一些企業和個人紛紛進入河道採砂行業。當前的河道採砂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台條例是理順河道採砂管理體制的需要,也是保障涉河工程安全的需要。
管理主體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涉及水利、交通、公安等多個部門,目前尚無明確的責權分工,需要從法律層面對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從而理順河道採砂管理體制,建立責權分明的管理體制,確保四川省河道採砂的有序可控。
為此,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採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漁業、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河道採砂管理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採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証
四川省現行的河道採砂許可機制,是依據2006年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的通知》和河道採砂部門規章建立的,在法律層面還是空白,在指導四川省河道採砂的開採拍賣和行政許可上權威性不足,需要從立法層面對河道採砂出讓、河道採砂許可証發放以及開採前期所需開展的論証分析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河道採砂權出讓時應當編制出讓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河道採砂權應當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出讓決定。河道採砂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3年。
草案規定,獲得河道採砂權的單位或個人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批准的河道採砂規劃和當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資源分布和補給的實際情況,編制河道採砂年度實施方案。
草案還規定,取得河道採砂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有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河道採砂申請,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証。禁止無証採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採砂申請符合規定的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對河道採砂申請符合規定的,發放統一印制的河道採砂許可証,並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河道採砂許可証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得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採砂許可証。
應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
河道砂石與水資源、礦產資源等一樣,是國家的有限資源,不是絕對的可再生資源。河道砂石開採為地方經濟建設提供了建設材料,應當同其他礦產一樣,誰使用誰付費。開採河道砂石資源會改變河道河勢穩定,對沿河水工程(如防洪工程、攔河大壩、跨河橋梁、航道等)帶來一定影響,需要長期治理維護。收取的河道砂石資源費用於河道治理及河道工程的建設與維護,是必要的。同時,利用征收砂石資源費的價格杠杆調節,限制無節制地開採河道砂石資源,既利於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又利於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
草案規定,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及時足額繳入財政。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標准和解繳使用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河道採砂監管是整個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四川省多年的河道採砂管理經驗,參考國務院《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及要求,需要落實河道採砂屬地管理原則和行政負責制,由地方政府牽頭,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完善河道巡查制度,增加運輸環節監管,加大河道採砂管理能力建設,通過設置專管機構、增加管理人員、配置管理設備裝備、開展河道採砂業務培訓,進一步強化現場監管,通過法律層面的規定,有利於最終建立一套有效的河道採砂監督管理體系。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的現場監督管理,並查處河道採砂違法行為。
草案規定,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做好採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配合監督檢查。
草案規定,河道採砂作業結束后,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恢復河床平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清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督促限期整改。(本報記者楊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