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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出台專門立法 為脫貧攻堅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03月27日08:4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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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代表建議出台專門立法為脫貧攻堅提供法治保障——推動扶貧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2020年是脫貧攻堅全面收官之年。越到決勝時期,扶貧工作的難點就愈加顯現。其中,如何為扶貧工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是難點之一。

加快扶貧開發立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扶貧開發法律法規,抓緊制定扶貧開發條例”。但目前,國家層面的扶貧法律法規仍是空白。

扶貧開發存在諸多難點問題,必須依靠法治方式加以解決。鑒於此,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呼吁,加快國家層面扶貧開發立法,將黨和國家扶貧開發的政策和制度性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社會各界的扶貧責任、權利和義務。

國家層面扶貧立法仍處空白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脫貧攻堅戰打響以來,我國經過大規模農村扶貧開發,在領導體制、推進機制、精准方法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成果,但一直沒有形成相關的法律制度將其固化。

早在2009年,國務院扶貧辦就啟動了農村扶貧開發法的前期工作,制定了立法方案、開展了前期調研。2012年成立了由全國人大農委、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等單位組成的扶貧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起草了農村扶貧開發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此外,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雲南、四川、重慶、廣東、陝西、甘肅、內蒙、新疆等省份均出台了扶貧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但目前,國家層面的扶貧法律法規仍是空白。

“國家層面的扶貧開發立法,對於鞏固脫貧成果,保障扶貧事業健康發展,推動扶貧開發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史秉銳說。

史秉銳認為,一方面,扶貧立法是推進扶貧開發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從實踐中看,扶貧開發工作的難點和重點在於扶貧資源配置、扶貧對象識別、各級政府和行業部門職責落實、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等,這些問題單純依賴政策或行政手段往往難以有效解決。通過立法可以明確扶貧開發工作的對象、標准、原則、責任、投入來源和政策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以法律保障提高扶貧開發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另一方面,扶貧立法是做好2020年后減貧工作的現實需要。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之后,相對貧困依然存在並將長期存在,扶貧工作重心將由解決絕對貧困轉向解決相對貧困。通過國家立法,強化和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確保相對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扶貧工作必須納入法治軌道

“扶貧幫困是一項長期的艱苦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聚集全社會的力量全力完成。但目前,扶貧開發工作依然處於無法可依的境地,嚴重制約了扶貧攻堅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陝西榮民集團董事長史貴祿說。

在史貴祿看來,由於自然條件惡劣、社會保障系統薄弱和貧困人口自身綜合能力較差等因素,目前已經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人口還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容易重新返回到貧困狀態。更重要的是,貧困地區社會、經濟、文化落后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觀。因此,隻有通過立法,才能克服種種困難縮小貧富差距。

史貴祿具體分析指出,首先,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亟需立法約束。黨中央、國務院安排的專項扶貧投入巨大並不斷增加,根據中央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專項資金和重大工程的安排上積極向貧困地區傾斜,各省、區、市也增加了配套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隻依靠政策文件還存在諸多問題和隱患,比如,扶貧資金管理不統一、扶貧資源整合難度大、隨意切塊分割扶貧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各類社會組織參與扶貧濟困工作的積極性不高等。其次,扶貧開發工作主體責任亟需立法明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扶貧工作中忽冷忽熱,主體責任不清晰。少數基層干部素質不高,在執行扶貧工作政策時有意或無意出現了各種偏差,直接影響了扶貧工作效果。

“因此,必須把扶貧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史貴祿認為,隻有頒布一部對各界參與者都有廣泛約束力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發揮扶貧開發政策的作用。

明確主體加強監管落實責任

談及扶貧立法的重點,史貴祿認為必須明確幾個內容。

首先,應明確扶貧工作的主體,包括扶貧工作的決策者、執行者和監督者。扶貧工作須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精准扶貧、精准脫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

其次,應明確扶貧開發資金來源及其用途。政府應當統籌整合財政資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資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建立完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實行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和項目公示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扶貧項目竣工驗收后,受益地區應當建立管護運營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確保扶貧項目發揮效益。

再次,應明確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與考核機制。財政、審計、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對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實施精准扶貧的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進行審計監督。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年度扶貧開發重大項目台賬,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人。

史貴祿還強調,要明確法律責任。對通過隱瞞欺騙手段獲得扶貧資格的、不正當騙取扶貧資金、阻礙扶貧開發工作的扶貧對象,對違法確定扶貧對象的、濫用職權違法扶貧工作程序的、挪用貪污扶貧專項資金的扶貧工作人員,立法時應明確處罰措施,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朱寧寧)

(責編:孟植良、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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