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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禁止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允許貼牌

2015年04月20日10:16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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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0日電(劉 茸)食品安全法去年起大修,今日起召開的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其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記者了解到,相比二審稿,草案三審稿隻在較受爭議的幾個核心問題上進行了修改,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數對本稿不持異議,此次常委會可能表決通過修改,使新食安法正式生效。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瓜果蔬茶中藥材

較受爭議的問題之一,即是否允許繼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去年12月的第二次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希望將“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正式寫入法律。但三審稿並未採納這一意見。

農業部在向常委會的說明中指出,目前我國的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現狀,還不適宜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並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隻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三審稿對劇毒、高毒農藥作出的進一步限制是,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在此基礎上,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允許委托貼牌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禁止分裝

在上一次審議時,食安法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外國在華商會在內的不少方面提出異議,認為委托、貼牌方式是國際通用的生產方式,不應一律禁止,且對進口乳粉而言,生產企業也很容易以合資、合作等方法來規避。

因此,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后,在三審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貼牌的措辭,但保留不得分裝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使用的添加劑需達標

在超市銷售的食品,其廠家需要獲得許可才能生產,但菜市場出售的農產品屬於“食用農產品”范疇,按法律規定,其生產者是不需要事先取得許可的。

三審稿在繼續明確這一點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且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此外,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如果使用了保鮮劑、防腐劑等各類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均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進入監管

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是特定患病人群專用的特殊食品,過去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是空白,被視同藥品管理。2013年,國家衛計委頒布了此類食品的國家標准,將其納入食品范疇。因此,此次的食品安全法專門對其作出了規定。

國家食藥監總局認為,這類食品安全性要求高,應當實行注冊管理,而國家衛計委認為,依普通食品管理即可。三審稿採納了前者的意見,專款規定: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加料”

依照目前食安法修改方針,未來保健食品將不再需要注冊,國家對保健食品常用的原料“建檔”,但凡所用食品原料在目錄范圍內的保健食品,隻需備案即可上市。三審稿在這一方針基礎上,又對程序的安全性有所強調。

例如,三審稿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了需標明名稱、用量以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門在注冊和備案工作中,還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此外,法律還對食品安全信息公開、食品攤販管理、企業內部舉報人的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責編:張雨、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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