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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草案:保健品廣告要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015年04月20日11:01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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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0日電 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會議其中一項日程是繼續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記者獲悉,此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証明。

據悉,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廣告准則一並做了規定。在二次審議稿審議之后,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將保健食品和藥品並列,規定同樣的廣告准則,不盡妥當﹔有的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准則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証﹔(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証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

(責編:李婧、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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