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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券法大修:股票發行變為注冊制 明確現金分紅

2015年04月20日11:1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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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0日電(劉茸)在今天起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向全體成員作了關於証券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此舉標志著,歷經十年,証券領域內最核心的法律終於迎來第二次大動筋骨的修改。

據悉,現行証券法制定於1998年,至今已經過三次小修,一次大修,上一次修改時間為2014年8月。

根據吳曉靈的說明,相比市場實際需求,現行証券法的主要缺陷表現在三個方面:証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發行方式單一,直接融資比重過低﹔証券范圍過窄,市場層次單一,証券跨境發行和交易活動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信息披露質量不高,監管執法手段不足,各類損害投資者行為時有發生。

本次常委會會議上提交審議的為修訂草案的初審稿,一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相比現行法可謂“改頭換面”。

設立股票發行注冊制

本次修改最重頭的內容之一是取消現行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設立股票發行注冊制。凡公開發行且在証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隻需通過交易所的“三性”審核,並在十日內未被証券監管機構提出異議,即可完成注冊。公開發行但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則另行規定。

發行條件中,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被取消,隻需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無經濟類犯罪記錄,且發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為標准無保留意見,就可以申請注冊。

在此基礎上,草案用11條新規定,細化了程序中的公開、執業規范、核查制度和監管措施等細節,並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情形,可豁免注冊。

但對包括債券和其他証券衍生品等長期存在爭議的領域,草案仍本著減少爭議的原則,進行較保守的定義。債券和其他証券發行仍維持核准制,而現行証券法中有關証券衍生品種的規定也被刪去,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衍生品種不被納入此次法律修改的范圍。

增設現金分紅制度

修訂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對於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修訂草案用第六章專章規定了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及時、公平和簡明披露要求,規定信息披露和自願披露制度,針對公開發行証券、公開發行豁免注冊或核准的証券、非公開發行的証券、股票未公開交易公眾公司,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取消中期報告制度,新增季度報告,並完善了臨時報告制度的細節。

取消七類行政許可和部分禁止條款

按照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改革思路,草案取消了七類行政許可:要約收購義務豁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証券公司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証券經營機構,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証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再被禁止買賣股票,而改為需在買賣証券前申報登記。証券發行強制承銷制度、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外其他發行保薦要求也被取消。在此之外,短線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禁止交易行為的規定則被完善,並新增禁止跨市場操縱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制度。

除上述內容之外,証券法還對包括交易場所、程序化交易、股東派生訴訟、証券經營機構、跨境發行証券等幾乎所有相關領域內容作出了全面的修改。

(責編:楊孟辰、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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