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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對陪審員學歷要求不應過低

2015年04月22日00:0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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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劉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計劃在北京、河北、黑龍江等10個省(區、市)開展陪審員制度改革的試點。

據悉,選任陪審員的一系列標准都將修改,其中包括將准任年齡從23歲提高到28歲,學歷條件從大專以上降至高中或更低,實行3-5倍員額候選制,擴大參審范圍等等。

在昨日的分組審議中,不少委員針對改革方案提出了完善意見。

建議對陪審員進行專業劃分

董中原委員建議,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適當的專業劃分。司法審判是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目前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都不能全科處理案件,人民陪審員作為“業余選手”更加難以勝任全部案件的審理。

他還建議,根據專業確定不同的任職資格。對於一般民事及簡單刑事案件的陪審員的任職資格,隻要具備行為能力、有一定社會閱歷、無犯罪記錄、無重大不良道德記錄即可﹔但對於商事、行政、復雜刑事案件的陪審員,除了上述條件以外,還應具備一定的相關專業知識。

李路委員也提出,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應當選用不同類型的人民陪審員,比如審理商事糾紛案件,應該選用懂經營、善管理、熟知商業規則的人民陪審員,以發揮行內人對本行業的熟知優勢。

對學歷要求不應過低

董中原委員還建議,增加對陪審員的考核培訓內容,必要時甚至應對陪審員加強有關邏輯常識、文字水平、語言表達和法律基礎知識的培訓。他認為,如果本次試點將大專以上文化學歷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文化學歷,強調了參與人員的普遍性,但作為嚴肅的法律審判過程,仍應考慮審判人員的基本和適當的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

何曄暉委員說,目前法案中關於學歷要求的修改,與后面關於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和他的職責任務不適應,建議維持原來的條件。

建立陪審員退出機制

李路委員提出,對人民陪審員履職盡責的情況應該建立客觀科學的評價體系,履職效果差的予以及時退出,解決“陪而不審”的問題。

劉振起委員則提及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問題。“在一個縣城之內,一個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發生,就那麼幾十個陪審員,隨便一選可能就選擇了一個當事人的親戚、同事或者同學,出現這種情況以后應不應該有個回避程序?如何確定這個人民陪審員跟整個案件沒有任何影響法院公正審判的因素?另外,一些個案中可能會出現陪審員的選擇上的爭議,原告選擇的陪審員,被告不同意,英美法系有的案件就因為挑選陪審團成員,曾經用了半年多的時間。建議在有關的試點辦法中要盡量考慮得詳細一些,把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困難預計得多一些。”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劉健儀建議增加退出機制。他描述,香港陪審員是從名單中隨機抽取的,在法庭上,因為各種原因不想當陪審員的人可以提出退出,由法官作出決定,被告人也可以對陪審員人選表達意見。他認為,這種退出機制比較合理,無論對陪審員本身或是對被告人,都比較公平公道。

應當給予陪審員和所在單位補助

吳曉靈委員提出,既然有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應該給陪審員以工作成本,比如路費。

“這次試點時能否對陪審員的一些費用作記錄?我們現在已經批准了今年預算,納入今年預算不太可能了,但起碼要作出記錄,陪審員參加了多少案件,誤了多少工,花了多少費用,作一個記錄,作為今后納入預算的一個依據。”

此外,決定說明中談到“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雇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吳曉靈委員認為,這從正面來說是對的,但每一個陪審員所在單位畢竟因為這一個陪審員的付出有所損失。現在各種所有制都存在,有的還是個體戶,因為是隨機抽取,所以陪審員所在單位的損失是一定的,國家應在財政預算中給出一定正向激勵。

(責編:耿聰、李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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