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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廣告法修訂 多位委員建議禁止任何煙草廣告

2015年04月22日00:0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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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楊成)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三審稿明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還進一步強調,“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盡管上述提法已經十分明確,仍有多位委員建議,“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應寫入法律。

劉德培委員表示,三審稿第22條和二審稿第18條是相對應的,二審稿第18條具體列出了禁止利用各種不同的形式發布煙草廣告,三審稿第22條進行了簡化,是否要加上“禁止以任何形式發布煙草廣告”?

叢斌委員對廣告法三審稿第22條也提出了修改意見,他認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眾場所發布煙草廣告”,把“大眾”兩個字刪掉就行了。因為大眾有限定性,什麼是大眾,什麼是非大眾,執法時不好確定。如果把大眾去掉,就是所有的傳播媒介都不可以發布,包括手機、微信等。“后面還有一個公共場所,什麼是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群經常活動的場所就是公共場所。”

楊衛委員表示同意叢斌委員的意見,建議還可以再加“全面”,即“全面禁止在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他說,現在微信很厲害,假設煙草廣告主搞一個鐵杆煙迷的微信圈,把廣告發到這個圈裡,這些鐵杆煙迷可能又參加了很多其他的微信圈,就這樣一圈一圈都轉發出去了。這是一種潛在的煙草廣告危險,他朋友圈的人相當於都看到這個廣告了,所以應該禁止。在第22條前面加上“全面”兩個字以后就跟公約的用詞一致了。

孫寶樹委員說,隨著以互聯網媒體為代表的各類新型媒介的出現,各類非常規的廣告行為也不斷凸顯。比如利用網絡論壇以交流為名,進行帶有廣告性質的宣傳的。以煙草行業為例,目前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向公眾發布煙草廣告,但實際上,很多網站利用網民交流抽煙的經驗,或者以發布煙草行業信息的名義大肆開展煙草廣告活動。比如互聯網上知名的“煙悅網”,該網站標明為煙民交流網站,其身份既不是廣告主,也不是廣告經營和發布單位。但是,該網站以及網站內的用戶提供了大量的煙草信息,包括各種品牌煙草的圖片、價格、市場行情以及吸食的效果,比專門廣告還專業。此類在互聯網上打擦邊球的行為,容易滋生非法廣告活動,應予以重視和加強監管。所以,他建議將第3章廣告行為准則第44條第1款改為“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及以介紹知識進行交流等為名義開展的帶有廣告性質的相關宣傳活動適用本法規定”。同時,在下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時,也要進一步規范並建立長效機制,以適應當前廣告行業的變化與發展。

呂祖善委員說,廣告法在煙草廣告問題上現在的修改模模糊糊,財經委討論的時候就有兩種觀點,所有的地方都不能有廣告,這個叫全面禁止,還有一個觀點是賣煙的地方可以做一些產品的說明。現在禁止在公共場所,那麼什麼叫公共場所?賣煙的店裡叫不叫公共場所?買煙的地方可不可做煙草產品說明?現在這樣改反而搞不清。

唐世禮委員則建議,對煙草廣告的限制應從實際出發,慎重考慮、適當修改。全國的“兩煙”生產絕大部分在貧困地區,目前還是群眾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過於嚴格的規定,出發點雖然好,但是脫離實際,也落不到實處。

傅瑩委員表示贊成徹底禁止任何煙草廣告。“但是,關於公益方面,是否煙草企業就不能做公益?煙草資本是非常大的,從社會角度來講,它應該有責任去做社會公益,將它完全排除於公益之外也不合理,畢竟它從銷售當中獲取了巨大利益,應該回饋社會,但是,不能借機做廣告,能不能在‘遷址、更名、招聘’等事項中加一個‘公益事業’項,就是說可以做公益,但是絕不能拿做公益來打廣告。” 

(責編:耿聰、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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