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23日15:1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法制日報訊 21日在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許為鋼委員建議對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廣告主,應處5萬元以上罰款。
許為鋼指出,廣告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這一規定非常好。現在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泛濫成災,嚴重干擾了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但他同時指出,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相應的違規處理方面值得考慮。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太模糊,應規定明確的執法主體。而且,“對廣告主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太輕,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因此,許為鋼認為,第六十三條要明確執法主體,同時加大對廣告主的處罰力度,罰款起碼要提高到5萬元以上。(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