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23日15:3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法制日報訊 建議增加“審查機關應當配合工商部門加強審查決定實施的監管”內容。21日在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羅清泉委員如此建議。
羅清泉指出,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對廣告審查作了規定,但內容多數屬前置性的,還應增加審查機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審查決定實施的監管,防止廣告經營者、廣告主對審查決定已規定的廣告內容有任何形式的改變。因為廣告發布時對審查決定規定的內容要做一點小改變是比較容易的,這方面專業性很強,涉及的領域又多,僅靠工商部門事后監管比較困難,相對來說審查機關有自己的優勢。而且,審查機關不能隻管審批,還有責任確保審查決定的落實,並通過抓審查決定落實、事后監管來了解已經審批的廣告發布后出現的有關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審批工作,提高監管水平。(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