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23日15:3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法制日報訊 21日在審議廣告法修訂案草案時,龔建明委員建議,修訂草案應對何為“廣告”作出定義。
龔建明說,修訂草案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對什麼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作了規定,但對什麼是“廣告”沒有定義。建議對“廣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如“把事物真實的情況通過適當的媒介廣泛告知公眾的行為稱之為廣告”等﹔或者將第一章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活動稱之為廣告,適用本法”。(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