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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2015年04月24日09:2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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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委員長會議今天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匯報。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喬曉陽說,本次常委會會議20日下午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22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食品安全標准制定和執行兩者分離的體制,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急需的標准未能及時制定,不能滿足維護食品安全和執法工作的需要,為使標准的制定和實踐緊密結合,增強標准制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建議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於這一問題涉及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國務院為此專門召開了協調會議,形成了一致意見,同意作出調整。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上述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對農藥使用實行嚴格管理制度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藥管理對保証食品安全關系重大,應當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強化對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監管,逐步擴大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的農作物范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同時,建議將修訂草案中“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修改為“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嬰幼兒乳粉配方實行注冊管理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同時,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修訂草案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產品配方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議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管理。目前,國務院有關方面已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論証,並報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注冊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上述規定。

  快速檢測結果可作為處罰依據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原修訂草案規定,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選的結果不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採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結果是確定的,二是結果不夠確定。對結果確定的,應當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時,這項規定除適用於食用農產品外,也應當適用於對其他食品的抽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作上述修改。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將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范圍仍限定為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宜擴大到所有食用農產品的銷售。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研究認為:目前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產品經營主體多為農民或小、散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很難通過實行許可進行管理。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將農產品銷售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后,宜繼續維持現行做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同時,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進行源頭控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由省級制定攤販具體管理辦法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由地方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辦法,但法律施行近6年來很多地方尚未出台有關辦法,法律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建議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或者明確地方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修訂草案進一步充實了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管理的規定。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各地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具體管理辦法,而且,按照修改后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據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本法施行后一年內制定出台有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未能在期限內作出規定的,應當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記者陳麗平)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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