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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材:網購食品利益受損可向入網的經營者要求賠償

2015年04月24日17:1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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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今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滕佳材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保互聯網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証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例如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滕佳材指出:在這次修法當中,互聯網食品交易問題也是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點,現在網絡食品的銷售也成為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生活內容。應該講,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當中對這方面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這方面設定了三項義務:一是一般性義務。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管理義務。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証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証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的服務。

三是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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