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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地方應制定食品攤販具體管理辦法

2015年04月24日17:3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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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今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滕佳材在答記者問時指出,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應該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別是要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監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執法隊伍,需要檢驗檢測的設備,需要我們資金的保障,這些都是屬於地方政府應該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的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建設,這一點就是為執法部門提升食品安全監管的能力提供執法的保障。

第二,實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出專門的評議和考核,看看下一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級的監管部門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義務?

第三,強化了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監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應該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做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在法律實施一年內做出規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實施,應該講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制定對小加工作坊和小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我的理解應該要麼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要麼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規章,不管怎麼說,明年10月1日之前各個地方做出規定。據我掌握的情況下,現行很多地方沒有進行地方立法。第四,強化了責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發生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規定,都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條款。

(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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