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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提升種業競爭力

2015年04月27日14:3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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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種子法修訂草案。(資料圖片)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在這個萬物生長的時節裡,種子法迎來了施行十五年來首次大修。其中,如何完善我國育種創新體制機制的問題備受關注。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分組審議種子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鼓勵種子企業自主創新,充分發揮其市場主體作用,不斷提升我國種業競爭力。

完善創新體制是修法關鍵點

“種子法從八個方面進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種子育種創新體制機制。”辜勝阻委員說,種子是農林科技進步的重要載體,我國要從農業大國變成農業強國,種子的作用至關重要,而育種創新的關鍵是科研體制。

農業科研投入不足是我國種業科技創新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我國農業科研投入強度不高,科研投資規模不能適應新時期科技創新任務的需要。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研究表明,當一個國家農業科研投入強度達到2%左右時,該國才能真正進入農業科技自主創新階段。按照我國目前的農業科技強度,農業科研活動大多還停留在模仿創新和引進創新階段。

對此,辜勝阻認為,完善育種創新體制機制非常重要,並用一串數字說明了我國農業科研投入偏低的現狀。他介紹,我國在農業科技上的投入相當於發達國家的1/4﹔荷蘭的一家種子公司,它的研發投入相當於銷售收益的14%,比例相當高﹔我國前50強種子企業科研投入共計12億元,而美國孟山都一家公司的研發投入是我國前50強種子企業研發投入總和的7.7倍。

鼓勵種子企業自主研發創新

當前,我國農作物種業科技創新體系以科研院校為主,種子企業尚未形成自主創新體系。羅清泉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種子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強,發揮其市場主體的作用。

羅清泉指出,我國種業競爭力弱、育種創新能力弱,種子企業發展嚴重滯后、市場主體發展嚴重滯后是一個重要原因。他介紹,目前我國80%以上的農作物品種由科研和教學單位選育,商業性的品種80%是科研和教學單位、高等院校選育,而全國5000多家種子企業選育的新品種不到20%。

“應通過這次種子法修改,引導改變種子企業發展這一現狀。不僅要支持現有種子企業做強做大,而且要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種業,鼓勵現有種子企業聯合重組。要通過法條修改,促進市場主體發展,並支持他們逐步成為創新主體。”羅清泉說。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對此表示贊同。他提出,現在種子企業品種選育迅猛發展,法律應突出種子企業是品種選育的主體,同時要鼓勵和支持種業公司研發創新,提升其創新能力。

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銜接

當前,我國部分育種科研項目與生產實際需要存在脫節現象。由於育種科研體制與機制的原因,不少種業科技成果是為了完成課題、項目任務而完成的,育種成果停留在論文階段,有突破性的原創性育種成果少,真正能轉化的育種成果隻有30%左右。

辜勝阻指出,我國種子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如何加大轉化力度、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是關鍵,這方面政策還有一定缺陷。他認為,要對育種成果轉化、成果產業化給予大力支持,提高種子科技成果轉化比例和程度,這樣對農業科技成果的支持才有堅實基礎。

辜勝阻還提出,種子法修改一定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銜接。他說,種子法修訂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第十三條規定,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這些條款都應該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銜接好。

項目經費不應隻由市場決定

種子法修訂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了修改意見。

許為鋼委員認為,育種是一個超前的工作,品種選育面向十年以后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甚至是環境持續發展的需要。當今市場對育種項目的研究確有一定程度影響,但不是主流。所以,項目經費決定機制簡單套用“市場決定”的提法不夠確切。他建議將該條款中的“由市場決定”修改為:由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環境可持續發展需求和市場需求決定。

莫文秀委員也對該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我認為規定由市場決定是必要的,但種業技術創新項目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林業發展,僅由市場決定,沒有政府監督,是不夠的。”她建議,在“市場決定”后面加上“政府監督的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

杜黎明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國家的育種責任。他說,之所以強調國家育種責任,因為種子是重要的戰略資源。據統計,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對我國農業生產的貢獻率達到了43%。這次修法雖然在育種方面提出了市場導向機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鼓勵種子企業、財政資金支持四項措施,但是對國家育種責任規定得不太明確,沒有規定政府應設立農作物育種機構從事基礎性和公益性育種科研。

杜黎明說,為盡快改變我國在主要農作物種子選育落后於發達國家、國外種子佔據市場主導地位的局面,提高我國農業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建議進一步細化種子法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他認為,應該明確國家和省、市科研院所和企業育種的責任分工,推動形成國家主導基礎性、探索性、前瞻性的公益性研究,企業主導商業性育種研究的格局,鼓勵國家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大型種子企業聯合培育農作物新品種。(本報記者李想)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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