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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懲處假冒偽劣種子生產經營者

2015年04月28日10:0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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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一個品種可以造福一個民族。”但是,假種子卻有可能使萬畝良田顆粒無收,讓一個農民家庭傾家蕩產。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分組審議種子法修訂草案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列席會議人員建議,加大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者的處罰力度,讓種子法長出“鐵齒銅牙”,嚴厲懲處、有效震懾種子制假售假者。

明確品種檢測技術法律地位

“目前種子市場比較混亂,套牌、侵權問題嚴重,各種假冒偽劣種子不僅坑農,而且打擊了種子企業的創新積極性。”白志健委員說,現在種子市場判斷一個品種真假,還是靠田間種植鑒定的老辦法,周期長、費用高、效率低下,對打假不利。

白志健指出,種子執法和市場打假,除了需要強化隊伍建設和裝備條件改善外,還應在法律上明確檢測品種真假的方法。隨著我國科技進步,生物技術發展很快,特別是分子檢測技術的研發成功,可以快速、准確判斷種子品種,但是這些技術的檢測結果還沒有法律地位。

白志健說,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把原來規定的“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篩查的結果不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修改為“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理,建議在種子法中明確種子品種快速檢測方法等新技術手段的法律地位。

何曄暉委員也提出了相同建議。她認為,打假是此次修改種子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種子市場監管重點。通過分子檢測技術能夠快速准確判斷品種真假,而且在實踐中已經廣為使用,在部門和業界也比較認可。建議在修訂草案中明確品種分子快速檢測方法的法律地位,以加強市場監管,提高種子打假效率。

提高種子經營人員准入門檻

“當前種子經營比較亂,種子法應對此進一步嚴格規定。”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金山建議,加大對種子經營戶的監管,設相應門檻,嚴格加以限制。一些經營者缺乏專業知識,更沒有賠償能力,出了問題就關門了事,甚至溜之大吉,最后受害的還是農民。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涼山州會東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種子站站長李旭建議提高種子經營者門檻。她指出,現在種子生產企業的門檻提高了,但經營者門檻太低。種子是特殊商品,經營者沒有文化就不能勝任在銷售過程中對購種者進行品種特征、特性和栽培技術的說明、介紹工作。她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主要經營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並且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的品種應當經縣級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建議,在種子法修訂草案中對無証進行地下生產經營作出規定。

“目前無証生產、無標簽、無標識的地下種子生產經營規模越來越大。比如雜交玉米現在佔市場很大份額,但由於無証生產經營查處不力,無証種子生產經營泛濫愈演愈烈,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侵權現象日益嚴重。”李登海說。

建銷售假冒偽劣種子黑名單

王萬賓委員認為,現在種子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依靠政府有關檢測機關去檢查,然后對違反規定的企業進行處罰。他指出,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應把種子檢測、檢驗、檢查情況向市場公布,讓市場來淘汰或者制約違法的企業,用消費者的力量來管住假冒偽劣種子,倒逼企業講誠信。因此他建議,在種子法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對檢測、檢驗的結果,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關生產者、經營者,生產、經銷的假種子和劣種子一律上網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玲建議,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假冒偽劣種子出局,否則對農民傷害很大。同時,應建立種子銷售后可追溯制度,解決因發票不全、違法者事后不認賬等造成的証據缺乏,從而化解農村由於種子質量引起減產的糾紛、上訪矛盾。王玲還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建立管理責任制。目前農業部、林業局負責監管種子市場,如果出現嚴重問題,要追究其執法責任,否則這部法律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對生產經營假種子處罰過輕

在分組審議中,如何讓種子法長出“牙齒”、讓假冒偽劣種子生產經營者望而卻步引起了熱議。多位與會者認為,應進一步提高種子制假售假行為的處罰力度。

“建議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的組織和個人實行最嚴厲的監管措施和法律制裁。”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專職副主委郭乃碩說。

何曄暉建議,修改種子法修訂草案法律責任這一章,加大對制造假冒偽劣種子打擊力度。“法律責任這一章總體處罰太輕,以罰款和吊銷執照兩種方式為主,對直接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打擊重點不突出。建議突出打擊假冒偽劣行為,同時對其他一些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上加以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何曄暉說。

劉振來委員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種子法修訂草案對制造、銷售偽劣種子,特別是假種子處罰較輕。修訂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有的農民買了假種子造成數十畝、數百畝甚至數千畝土地減收,造成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上述規定對違法經營假種子者的處罰過輕。

“我認為應參照銷售假種子對農民造成損失的金額確定處罰金額,罰沒的財產用於對受損農民的補償,讓賣假種子者傾家蕩產,才能夠真正有效打擊制售假種子的違法分子。”劉振來說。(本報記者李想)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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