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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應設專章強調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2015年05月07日09:5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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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因未完成課外作業,9歲男童施某被養母李征琴抽打及腳踩。警方披露的男童背部受傷照片,慘不忍睹。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信息,“對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此消息一出,再次引起社會對南京虐童案的強烈關注和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問題的熱烈討論。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問題沒有成為立法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相關立法並不完善,缺少針對性、系統性、實施性和兒童視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立法不完善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頻發且救濟困難的重要原因。

立法關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

針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情況,為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生,近年來,我國制定並修訂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規章、政策。

據介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對禁止家庭暴力進行了一般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法律責任。

“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專門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並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明確了治安處罰和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責任。”張雪梅介紹。

除了國家層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還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或實施辦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辦法等一批法規,原則性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湖北省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規定了民政部門對棄兒和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時救助的未成年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對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義務報告制度進行特別規定。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對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未成年人庇護問題作出規定:政府設立緊急救助機構,對因為遭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問題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但在實踐中,北京一直沒有建立這樣的場所。”張雪梅指出。

讓她感到欣慰的是,當前,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經進入立法視野,尤其是反家暴法公開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司法解釋,都開始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預防與干預問題進行關注。

立法不足案件難進司法程序

“現行法律政策還難以有效應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預防與干預,而目前立法則存在三方面不足,完善立法時需要加以注意和解決。”張雪梅認為。

她分析說,首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問題並沒有成為立法的重要問題,沒有區別於成年人適用的程序和標准,且現有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缺少系統性和完整性,這給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帶來很多問題,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沒有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現有法律法規缺少實施性條款,實踐中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很難依據這些規定對暴力家庭進行有效干預和對未成年受害人進行有效救助與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則性條款缺少具體可操作性。其中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責任條款,由於缺少細化的規定和解釋,導致撤銷監護人的規定在人民法院處理未成年人受暴受虐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張雪梅舉例說。

她告訴記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經辦理的多件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就遇到了這種困境,由於沒有單位和親屬願意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本人又沒有資格獨立提出申請,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

此外,張雪梅指出,現有法律法規也缺少足夠的兒童視角。對家庭暴力問題主要關注婦女,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明顯不足,將未成年人保護淹沒在成年人保護中,沒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區別開來並體現特殊、優先保護的原則。如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沒有體現未成年人不同於婦女的主體特殊性,在緊急救助與庇護方面也缺少專門的、符合未成年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和措施。

設計一套主動保護干預制度

“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之一,一直隱藏在針對婦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之后,沒有被獨立的或有區別的對待。其實,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達能力等方面與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在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方面缺乏獨立性。”張雪梅表示,這導致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隱蔽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各種需求更加具有特殊性,在權利實現方面具有相當程度的依賴性,處理和干預更加復雜。

張雪梅建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在尋求幫助和主張權利方面的困難,行為能力、訴訟能力完全不同於老年人、殘疾人等成年人的特點,給予特別關注,設計一套國家和社會主動保護與主動干預的制度。

“在反家暴法體例上,建議設置專章,以更加突出對家暴受害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關注。”張雪梅解釋說,由於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不同,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以及預防與處置方面肯定不同於成年人,如果將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款雜糅在其他條款中,不僅感覺分散、零亂,而且缺乏系統性和銜接性,實踐工作中會造成脫節。

如果不能考慮專章的設置,她認為,規定一些有針對性的專門條款也是好的立法導向,但需要注意繼續完善反家暴法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條款,加強措施之間的銜接性和規定的可操作性,以體現未成年人主體的特殊性和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張雪梅提出,不論專章還是專門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強制報告制度、預防措施、緊急帶離危險家庭和臨時安置、撤銷監護人資格、無人擔任監護人情況下的判后安置、恢復監護人資格提出的時限和條件等。“這些內容是與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預防與干預密切相關的、最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在反家暴法中進行規定。”張雪梅說。(本報記者張媛)

(責編:謝方一(實習生)、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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