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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聲音:刑法中加入對烈犬傷人細化規定

2015年05月18日10:4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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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親在惡犬扑來時,將兒子摟入懷中,任憑自己被惡犬撕咬。最終,母親全身有19處傷口,而孩子毫發無傷。人們被這位母親護犢情深的勇氣深深感動,同時也為惡犬傷人憂心忡忡。

  近年來,惡犬傷人的悲劇屢見報端,受害者慘狀令人觸目驚心。烈性犬傷人雙方責任應如何認定?傷人事件頻發暴露出哪些監管漏洞?如何完善立法給此類事件加把法律“安全鎖”?《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就此採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

  犬主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5月7日中午12點40分左右,成都市一位母親帶兒子在回家途中路經某公園時,遇到一白一黃兩條狗。突然,體型較大的黃色狼狗向母子二人扑來。母親迅速用自己的身體緊緊護住年僅兩歲的兒子,任憑狼狗撕咬。隨后,惡犬被聞訊趕來的好心人驅走,母親被緊急送入醫院。

  目前,警方對此事已介入調查。黃狗主人張某表示,咬人的狗是一隻土狗和狼狗雜交生下的,沒有辦理犬証。張某過去一直住在農村,養狗是為了看守葡萄園。半年前他和家人搬到城裡租房居住,知道城裡不能養這種狗,但是家裡老人舍不得非要繼續養。張某表示將承擔所有治療費用。

  這位母親受傷后雙方責任應如何認定?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殿學介紹,對於惡犬傷人事件,我國侵權責任法專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侵權人應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賠償,並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王殿學進一步分析說,本案中傷人惡犬屬於土狗和狼狗雜交狗,如果被認定屬於烈性犬,狗主人張某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張某支付全部治療費用並不等同於承擔了所有賠償責任,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誤工費、護理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賠償。如果受傷者與張某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在動物傷人案件中,雖然實行舉証責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擔舉証責任,受害者需注意保存好相關醫療單據、護理單據和誤工憑証等。

  處罰力度小缺乏震懾力

  此次惡犬傷人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烈性犬監管的廣泛關注。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發:河北邱縣5歲女童被疑為狼青的惡犬活活咬死﹔北京通州一名女童被鄰居家的藏獒咬傷臉部,被縫60多針﹔陝西西安一名13歲男孩受到藏獒攻擊,從3層民房樓頂摔下身亡﹔遼寧大連6歲女童被藏獒咬斷脖子致死﹔四川武勝縣沿口鎮兩歲女孩被自家土狗咬穿氣管……面對一幕幕悲劇,人們不禁發出犬患何時休的感慨。

  “烈性犬具有很大攻擊力,而且其行為難以預測,尤其是在野性發作或發情時,對周圍人的人身和財產具有很大危險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隱患。”北京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柳波律師指出,要杜絕惡犬傷人事件屢次發生,還應進一步完善當前相關法律法規的諸多不足,加固法律“安全鎖”。

  “目前我國關於烈性犬尚無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一般由各省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進行規范。”王殿學說,國家層面針對犬類的立法和管理主要側重點是檢疫。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2011年,農業部專門制定了犬產地檢疫規程。但這些規定都是針對犬類檢疫而言,未涉及烈性犬傷人后的管理問題。

  據介紹,我國各地對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種類規定不一,少的有18種,多的則有60多種。而對於什麼是大型犬或烈性犬,各地規定不一致,缺乏國家統一標准。比如北京規定,禁養體高超過35厘米的大型犬隻﹔而甘肅蘭州則規定,成年雄性犬體高超過60厘米、成年雌性犬體高超過58厘米的為大型犬隻。為此,去年成立的全國伴侶動物(寵物)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專門制定了烈性犬標准,並希望向全國標准委員會立項。

  王殿學稱,各地犬類管理規定對烈性犬傷人處罰措施力度明顯不足。發生犬隻傷人事件后,各地規定一般都要求犬主人將受害者及時送診並承擔醫療費。但烈性犬雖屬於限養范圍,卻沒有烈性犬傷人的專門規定。如果按普通犬類傷人的處罰標准(賠償除外),一般處罰金額很低,有的地方最高處罰僅有200元。

  加重猛犬主人法律責任

  由於各地犬類管理規定對烈性犬傷人處罰過輕,且可操作性低,有關法律界人士建議提高立法層級,加大處罰力度,在法律責任上實現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有機銜接。

  “烈性犬傷人的行政處罰金額應進一步提高,不能停留在處罰200元的程度上。此外,烈性犬傷人基本都是擾亂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規定,處更高數額罰款或拘留。”王殿學說。

  除了行政處罰,刑法也應對猛犬傷人進行明確規定。“近些年,雖然也有因烈性犬傷人被判刑的案例,但一般傷人致死才會判刑,罪名也多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王殿學說,烈性犬傷人事件中,犬主人一般屬於過失犯罪,需要法律明文規定才能認定為犯罪。因此刑法應對烈性犬傷人作出明確規定,加大對犬主人刑事處罰力度,提高威懾力。

  柳波則建議,提高相關管理規定法律層級,在嚴謹調研、兼顧原則和靈活性的基礎上,將烈性犬管理納入法律范疇。他認為,法律還應增加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加大其法律責任。比如,可以規定飼養人必須給烈性犬系皮帶、戴口套﹔給烈性犬投保類似機動車的強制保險,用於賠付造成的損失﹔要求預繳保証金等。(記者李想)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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