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24日19:02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6月24日電 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開幕,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記者獲悉,草案擬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為犯罪行為。
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做了修改,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三)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范,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