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0日14:20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唐太宗李世民在位的貞觀年間(627—649年),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的一段封建治世——貞觀盛世。唐代史學家吳兢評論道:“太宗時政化,良足可觀。振古以來,未之有也。”這一評論,絕非虛譽。時至今日,回首1300多年前的貞觀盛世,依然為國人縈懷追慕。細而思之,貞觀盛世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尤以政治清明高效、社會和諧發展為顯著。探求原因,可得多項答案,但貞觀時期優良的國家立法和執法無疑是盛世出現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者,乃天下之法,不以詔敕代法律
唐太宗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國家法律建設,認為國家法律“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認識到法制建設對治國安邦的極端重要性。唐太宗還說:“法,國之權衡也,時之准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准繩所以正曲直。”把法律視為施政之權衡與准繩,強調以法治國。又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闡述法律對於整個國家的重要性。歷代封建皇帝中,能夠如此明確深刻認識到國家立法的重要性,在中國歷史上並不多見。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皇帝的權力極大。所謂“口含天憲”,“詔敕入律”,是指皇帝的言辭或以皇帝名義發布的詔、敕、令、制、赦、德音等文告,可視同法律甚至高過法律。但是,唐太宗並不這麼想當然,而是有著自己的清醒和自覺。唐太宗認為,作為一位皇帝,“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不可輕易以自己所頒布的詔敕等代替國家法律。貞觀四年(630年),唐太宗對大臣們說:“詔敕疑有不穩便,必須執言,無得妄有畏懼,知而寢默!”貞觀六年(632年),他又對大臣們說:“朕比來決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等以為事小,不復執奏。夫事,無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
唐太宗這樣說,強調自己頒布的詔敕不能有違國家法律,不能以自己的言論或詔敕等代替國家法律,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他也能夠身體力行。
貞觀七年(633年),貝州鄃縣縣令裴仁軌私自役使門夫犯法,唐太宗一時憤恨,下制書令殺之。殿中侍御史李乾祐上奏說:“法令者,陛下制之於上,率土遵之於下,與天下共之,非陛下獨有也。(裴)仁軌犯輕罪而致極刑,是乖畫一之理。臣職守憲司,不敢奉制。”唐太宗聽從諫言,收回成命,依法從輕處罰裴仁軌並褒獎李乾祐。同年九月,舉行科舉考試,有的考生欺詐造假。唐太宗出於氣憤,頒布敕令,令造假考生自首,若不自首即處以死刑。大理少卿戴冑並不奉敕,而是依據法律,判決造假考生不自首而被查出者流刑。唐太宗很不滿意,對戴冑說:“朕下敕不自首者死,今斷從流(刑),是示天下以不信!”戴冑回答說:“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唐太宗又說:“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耶?”戴冑接著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指太宗所頒敕令),當時喜怒之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於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順忿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唐太宗立刻醒悟,對戴冑說,我有過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貞觀八年(634年),陝縣縣丞皇甫德參上書言事,由於言辭激切,唐太宗欲治其誹謗之罪。魏徵及時進諫,說臣下上書非言辭激切不足以引起皇帝重視,實非誹謗,不應定罪。唐太宗採納魏徵的諫言,認識到了自己的錯失,下令賜給皇甫德參二十段絹帛以示獎勵。唐太宗過而能改,清醒自覺,及時糾錯,難能可貴,帶頭保障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國家法令,惟須簡約,恤刑重人命
隋亡唐興,馬背上得天下的唐太宗,親眼目睹了隋朝末年農民大起義推翻隋煬帝暴政的壯舉,認真總結了隋朝短命而亡的教訓,認為隋煬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唐太宗還進而總結了許多王朝的興亡史,說:“朕看古來帝王,以仁義為治者,國祚延長﹔任法御人者,雖救弊於一時,敗亡亦促。”
基於這種認識和總結,唐太宗明確提出了“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用法務在寬簡”﹔“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的思想,強調國家立法要簡約,執法要寬簡,切忌法繁刑密,條文復雜,嚴酷執行。在此思想指導下,唐太宗命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大臣對《隋律》和唐高祖武德年間修成的《武德律》大事精簡,“盡削大業(隋煬帝年號)所用煩峻之法”,“削煩去蠹,變重為輕”,以“務在寬簡,取便於時”,其中,對於死刑的削減最多,史雲“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即廢除了近一半。同時,唐太宗還強調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說:“律令格式(唐代法律的四種形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易生。”又說:“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這些認識和思想保証了貞觀十一年(637年)修成的《貞觀律》的寬平簡約,確定了唐朝國家法律的基本內容,維護了法律的長期穩定。
唐太宗還認為人的生命是至關重要的,說“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要求“應恤刑重人命也”。貞觀五年(631年),唐太宗因一時沖動,錯殺大理丞張蘊古和交州都督盧祖尚。事后反思,深感后悔,認識到對於死刑三奏而后行刑的“三覆奏”規定仍不夠慎重,遂下令改為“五覆奏”,即對死刑經過五次上奏確認無誤后再行刑,對死刑案件的審判執行更加審慎。貞觀六年(632),唐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后者。太宗嘉其誠,悉原之”,赦免了全部罪犯的死刑。這種立法簡約、執法慎重、尊重生命的思想和實踐,符合了唐王朝初建時期人心思定的大局,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推動了社會秩序的和諧發展。
人有所犯,一一於法,執法務必公正
如前已述,唐太宗十分重視對於歷代敗亡教訓的總結,認為其中的一條是“自古帝王任情喜怒,喜則濫賞無功,怒則濫殺無罪,是以天下喪亂莫不由此”。為保障唐王朝國家的長治久安,唐太宗認為必須杜絕執法混亂,要求“人有所犯,一一於法”,要求“理國守法,事須畫一”,要求“法之所行,無舍親昵”,強調執法務必公正,堅決不徇私情。
在這一方面,唐太宗也能做到言行一致,自覺踐行。
貞觀九年(635年)八月,岷州都督高甑生因延誤軍期被主將李靖處罰。高甑生心生憤恨,誣告李靖謀反。其誣告行徑被查實后,被判處發配邊疆的徒刑。有人對唐太宗說,高甑生是陛下當秦王時的功臣,請寬赦其罪。唐太宗說,高甑生是我的舊部,建有功勛,但他違背李靖軍令,又犯誣告之罪,於法當判徙刑,我雖內心感懷其功,但不能違法赦免其罪。貞觀十一年(637年),唐太宗的兒子吳王李恪任職安州都督,多次出行打獵,嚴重損毀當地百姓田糧財產。侍御史柳范上表彈奏李恪。唐太宗並不袒護,結果李恪被罷免官職。貞觀十七年(643年),唐太宗的外甥洋州刺史趙節參與太子李承乾謀反,罪當處死。太宗的姐姐長廣公主向太宗求情,“以首擊地,泣謝子罪”。太宗“亦拜泣曰:‘賞不避仇讎,罰不阿親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違也,以是負姊。’”貞觀十二年(638年),唐太宗的叔父江夏王李道宗“坐贓下獄”,即因貪污罪被捕坐牢。李道宗為皇室至親,又屢立戰功,但唐太宗並不赦免其罪,而是批評叔父貪得無厭,說:“道宗俸祿甚高,宴賜不少,足有余財,而貪婪如此,使人嗟惋,豈不鄙乎!”果斷罷免李道宗的官爵並削奪其封邑。由上可見,唐太宗確實能夠不徇私情,嚴正執法。宋代史學家司馬光就此評論道:“唐太宗不以天下大器私其所愛,以杜禍亂之原,可謂能遠謀矣!”今天來看,唐太宗對於國家法律是治國施政之本的認識明確,其立法簡約、執法公正的思想尤其是不以詔敕代法律的清醒和自覺,對於貞觀時期優良的立法執法以及貞觀盛世的形成貢獻巨大,也彰顯了他一代明君的英明之處。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