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9日09:2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條例》近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君指出,條例將為自治區實現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堅持誰利用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從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自治區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規范和要求,嚴格了水土保持的審批程序。
針對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措施不完善的狀況,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制度,細化了監測監督制度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范圍,結合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於在其中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提出了相應要求。(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