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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40年來再開放 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國家擬特赦四類罪犯 

2015年08月24日17:0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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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劉茸)今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根據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四類罪犯包括: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新中國成立后,根據憲法,國家先后進行過7次特赦,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實行,最近一次特赦距今已40年。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說明時說,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介紹,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

李適時介紹,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點:一是嚴格范圍。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范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余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范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二是審慎穩妥。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嚴峻復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進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隻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布、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責編: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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