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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保主管部門可現場檢查新生產、銷售機動車

2015年08月24日17:1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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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法律委員會於7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8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

其中,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車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議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進行現場檢查、抽樣檢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責編:李楠楠、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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