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劉茸)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刑九草案)三次審議稿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如果該草案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表決獲通過,這將是刑法自2011年5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來又一次的重大修改。
記者了解到,一直備受律師界關注的擾亂法庭秩序罪,在三審稿中亦有修改。二審稿中適用此項罪名的行為第三項和第四項分別是“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及“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審議中就有意見提出,這兩款規定可能被濫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后認為,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措辭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措辭為“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草案二審稿與其相一致和銜接,不宜取消。
但為了防止該罪名在實踐中被擴大化,三審稿仍作出了一定修改,即將有兜底作用的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調整為定義明確的“有毀壞法庭措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証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