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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對相鄰省市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項目應及時通報

2015年08月24日17:23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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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法律委員會於7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8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

其中,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章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發揮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作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規定過於原則,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並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等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應當總結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開展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好的經驗,發揮重點區域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有效工作機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據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二是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責編:李楠楠、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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