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劉茸)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制度中扮演著最重要角色的三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稱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稱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下稱代表法),將面臨修改。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作了關於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據悉,此次修改的基本精神是落實黨中央要求,從法律上、制度上著力解決基層人大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作用以及代表選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於縣鄉人大工作的加強被作為此次修法的重點,地方組織法增加規定,要求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也需行使職責,安排聽取和審議政府報告,檢查法律實施,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上限從27人改為35人,人口超過100萬的,從不超過35人改為不超過45人。
鄭淑娜介紹,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此次還特別明確,公民參加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違規者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列入者應當除名,已當選者則視為無效。
同時,為了與今年修改的立法法相銜接,“三法”部分涉“較大的市”措辭改為“設區的市”,以保持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