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5日電(劉茸)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雖已過去十多天,其教訓之慘痛卻讓人尤有余悸。在今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上,眾委員討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的修改時提出,應對規制危險品的相應條款作出修改,以回應社會公眾對此的關切。
委員意見:提高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罰 設多檔
沈春耀委員指出,目前草案三審稿的修改並未涉及現行刑法第136條,即危險物品肇事罪。但在天津港爆炸事故一類情形中,如果適用該條款,判罰將顯然過輕,因此建議提高該罪名的法定責任和刑罰。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並延用至今,未曾修改。
沈春耀建議,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上提至三年到十年,或者重新設計刑罰,設定第一檔五年以下,第二檔五到十年。
他還建議,對負有監管職責的人也要依法追責。
“當年發生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食品安全問題凸顯。”沈春耀指出,“當時,針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是處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現在安全生產方面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社會普遍關注的安評、環評、規劃等,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不可或缺。”
沈躍躍副委員長也附議沈春耀意見,認為應當對危險物品的肇事罪加大處罰力度,既對社會有個交代,也能夠警示和預防這方面的犯罪。
委員意見:違規運輸危化品應“絕對禁止”
另外幾位委員則針對草案中對交通肇事罪的修改提出了意見。
根據草案三審稿,交通肇事罪的第四款將被修改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列席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建議刪去“危及公共安全的”幾個字,因為這種行為已然具備危害公共安全現實可能性,不需要再做限定。王萬賓委員也持相同意見,認為必須絕對禁止違反規定上路運輸的做法。
謝小軍委員則針對同一款提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除了有直接責任的,若還明知他人該危險運輸行為而放任不管,也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