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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表:擾亂法庭秩序罪不能是個“筐”

2015年08月25日20:2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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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5日電(劉茸)在今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上,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時,有幾位律師職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改提出了意見。

李大進代表提出,現在的規定將“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証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視為擾亂法庭秩序罪,建議把“等”字改為“的”字。

“因為‘等’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不會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這個‘等’是往前‘等’還是往后‘等’,做一個筐,准備什麼都往裡面裝,我作為執業律師非常關注。將‘等’改為‘的’,不但會更准確,也會減少歧義。”李大進表示。

同為律師的李亞蘭代表提出,對現行刑法第309條中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定義,建議修改第三項為“侮辱、誹謗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修改第四項為“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損訴訟文書,情節嚴重的”。

她認為,威脅的近義詞是脅迫、要挾和恐嚇,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近似恐嚇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就入刑,特別是用“等”來表示,更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權力濫用。

”在實踐中,現在全國27萬名律師,真正在法庭上能夠發揮作用的,還不足三分之一,而且這次刑法的修改增設的兩項內容,對於我這樣一個從事律師工作27年的職業律師,應該說產生很大的影響。”李亞蘭表示,“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感到發生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庭上的司法不公,尤其是不按法庭程序審理,在基層還是時有發生的。這兩條內容如果是針對律師或者是訴訟代理人的輕微行為,裁量權一旦交給法庭,會造成律師不敢出庭,或者是在法庭上不敢堅持原則。律師是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力量,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庭上的作用,有利於預防和減少冤假錯案發生。”

(責編: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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