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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刑九修改:收買被拐賣婦女不可“免除處罰”

2015年08月26日00:04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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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6日電(劉茸)早在今年6月,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因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修改廣受詬病。最近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三審稿保留了二審稿對該條的規定,但仍有不少常委會委員堅持提出,該條款內容不妥,對社會公眾存在誤導,應當修正。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打擊拐賣行為的長期實踐中,這一條被認為減少了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人的現實障礙,但也有意見指出,這一條使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成本極低,人口交易反被放任。

在刑九草案二審稿中,該條款被改為: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昨日的刑九草案分組審議中,列席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認為,對收買者,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經是非常輕的刑罰,不應當進一步免除。

“我們作為立法者,不應該發出買賣人口可以免除處罰的訊息,這將令現在存在的通過買賣方式解決農村娶妻問題的現象更難減少。過去在審議過程中超過30位代表對這一條提出過修改意見,也包括一些婦聯領導的意見。” 容永恩提出,“我認為在打擊犯罪、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條文修改上,應該多吸納婦女代表的意見。”

張寶文副委員長、黃小晶委員、黃伯雲委員等多位委員提出了類似意見。“我覺得‘免除處罰’這句話是不能寫的,因為一出現這個字眼,就會給人家一個信號,這種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說做了也不會太危險。”黃小晶認為。

黃伯雲委員則指出,免除處罰的條文從法理上否定了之前的條款。范徐麗泰委員表示,理解“免除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實際情況比較復雜,但法律中有“免除處罰”,將婦女和兒童分別看待,發出的信息就是“隻要善待該婦女可以不受罰”,這將形成鼓勵收買婦女的作用,並不符合禁止人口販賣的原意。

“在國際上非常關注拐賣婦女的問題,這種行為在中東、亞洲都有,大家都非常關注,希望能夠用比較重的手段來禁止這種活動。刑法(九)的修改是我國法律最新的一個修改,‘免除處罰’的做法可能給人一個印象:我們的法律、我們國家的價值觀,落后於國際的形勢。” 范徐麗泰指出。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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