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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科技成果轉化法:開發者拿五成報酬能否獎勵創新?

2015年08月26日00:0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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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6日電(劉茸)在昨日的人大常委會分組會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被提交審議。多位常委會委員指出,對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的比例規定,還可進一步向科研人員傾斜,並給予單位更多自主權,以激發創新的能動性。

與此對應,二審稿的第43條和45條收到了較為集中的修改建議。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單位轉讓科技成果的收益,單位應當從其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對完成該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立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如轉化科技成果,所獲收入首先應當全部留歸本單位,完成對相應人員的獎勵報酬后,主要用於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與此同時,獎勵報酬個人的法定比例被提高至不低於50%,並且單位如有自行規定、約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與數額,優先適用。不少委員贊賞法律修改后的進步,但也有人提出,規定仍可進一步放寬。

意見:個人收益權規定下限 上不封頂

黃伯雲委員認為,現在各地政府對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非常高,有些地方規定的獎勵比例高達90%,按“不低於50%”而言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法律頒布后,會起到“統一認識”的作用。

方新委員則認為,一項科技成果的形成,科技人員創造性的勞動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所以取得收益的一部分,不是誰對他的獎勵或恩賜,而是他自己應有的權益。

“從國際上看,最有效的激勵創新的法律之一是美國的拜杜法案。其中明確規定,國家財政支持形成的知識產權,它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使用權歸單位和發明人個人,收益權分三個,一是發明人個人,二是相關團隊,三是承擔單位。拜杜法案的頒布有效地促進了美國的技術創新,才有后來硅谷和128公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蓬勃發展,歐洲、日本等其他國家也都借鑒了這條法律。”方新指出。

他認為,收益從20%提到50%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首先應該規定科技人員的基本權益不低於三分之一,這是必須保障的,不是恩賜來的。至於單位所有的那部分收入中用什麼比例獎勵科技人員,法律反而可以不用規定。

楊衛委員則認為50%是個比較妥當的比例。他舉以色列為例:“以色列在這方面做得在全世界是比較好的,他們覺得40%-50%是比較合適的比例,這樣所在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積極性,可以支持這方面可持續發展。”

意見:增大單位對轉化成果收入使用的自主權

姒健敏委員提出,“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並獎勵科研人員后,應當允許單位自主使用。

“特別是科研院所,他們就是靠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來維持發展的,基本開銷就要從這些轉化收入中來,在法律中規定隻能用於科技開發不妥,也不符合科技發展規律。”他認為。

周其鳳委員同樣非常強調單位的自主權:“這些錢是這些單位掙來的,現在法律也承認要歸他們。單位這個錢怎麼用,我想人大也好、政府也好,應該把自主權交給他們。我們經常講,教育機構辦學要有自主權,不要隻在口頭上。”

他認為,因為預算法等約束,即使去掉這一句,研發機構和高等機構也不會亂用錢。他建議,該條款直接改為“由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安排使用”。

趙白鴿委員則代表科技人員轉達意見: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制度需要有細節規定,如果在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報酬和轉化獎勵機制不落實,新一輪的法律修正可能達不到足夠的效果。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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