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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地方組織法:鄉鎮人大主席團能否“常設化”?

2015年08月27日00:08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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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茸)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三部人大制度基本法律,在最近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上進入修法程序。在昨天的分組審議中,絕大多數委員都建議,對地方組織法第14、15條的修改進一步明確,說明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究竟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現行法律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根據草案的修改,鄉鎮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仍然可以履行一定職能,具體包括: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不少委員認為,主席團為大會召開期間的特設機構,並非常委會等常設機構,要求其在閉會期間履職,於法無據。

對此蘇曉雲委員建議,修改時加“專職”二字,將履職主席、副主席變為專職人員,以部分解決常設性的問題。梁勝利委員也認為,將主席團變為專職,可讓其有更多時間精力來抓鄉鎮人大的工作,並且應進一步明確鄉鎮人大專門工作機構。

喬曉陽委員解釋,按照原法律規定,主席團的職責就是主持代表大會和召集下次代表大會,而這次修改正是根據地方多年來的反映,允許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也活動起來,同時又不違反“縣級以上才能設常委會”的規定,所以採取了現在的辦法。

萬鄂湘副委員長說, 把鄉鎮一級人大的主席團“常務化”,讓他們的權力在閉會期間有一種方式可以行使,是本次修法的目的之一,但一些法律專家對此有所擔憂。“大會主席團是依附大會存在的,那麼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還行使職務,這會不會形成邏輯沖突?另外,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在行使職務的時候,這個主席團成員是包括鄉鎮首腦的,雖然他們不擔任主席和副主席,代表要提出批准、建議,還有一些專門委員會行使權力的時候,會不會受到制約?大會閉會期間的人大代表行使權力,還要經過這個大會主席團的同意,如果他們不高興,可能就會阻止某項決定或者建議的通過,這樣是加強了主席團的權力,還是反而削弱了主席團的權威?”

全國人大代表胡建文進一步建議, 除了調研、建議權以外,能不能給主席團監督同級政府的權力?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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