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7日00:09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茸)在昨天審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時,有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針對修改草案在“營利性”上的定義提出了意見。
李安東委員說,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24條,在修改前的規定是“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修改草案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刪掉了,但這一修改容易產生誤導。
“因為教育是公益性事業,普通高等學校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都不應當以營利為目的。”他提出,“或者改為‘普通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楊震委員也提出,為了保持與我國義務教育法中“義務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收取學費、雜費”規定的一致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條也應做相應修改,將“營利性”的允許范圍限定為非義務教育。
周天鴻委員說,支持該法直接將民辦教育注明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而不是第51條中採用的“合理回報”這樣的模糊概念。相應的,第37條第2款中關於民辦學校收費用途的內容則應去掉。
“因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已經實行了市場調節,是由學校自主決定的,不需要政府來制定。如果這些營利性的學校教學不好,自然就會被市場淘汰,政府部門監管就可以了,不是在經費如何開支上對營利性的學校進行限定。”他認為。
楊衛委員提出,如果民辦學校選擇以營利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的營利性企事業單位的原則?比如追求利潤最大化、利潤分紅等等,這套措施將來會對我們國家的教育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恐怕應該進一步的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