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茸)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不少委員提出,應當重視基層居委會、社區在反家暴當中的作用,將其寫入法律。
王萬賓委員就建議,法律應當“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想辦法落到農村的行政村、城市的社區、街道居委會辦事處。“隻有落到這裡,很多實際問題才能及時發現、處理﹔有關法律規定才有可能落實下去。如果都停留在黨組織的一般號召,政府的一般管理,婦聯、共青團、工會組織的同情性表態上,最終這部法律的規定還是很難落實。”他認為。
艾斯海提•克裡木拜委員建議修改第8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加入“村委會、社區”這兩個基層組織。因為對一個家庭來說,鄉鎮政府太遠了,管不到那麼多家庭的事,也管不好,管不細。
他還建議,在法律中加入“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組織通過宣傳、培訓等方法,提高公民對反家庭暴力的認識”,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文盲多、法盲多、意識較為落后的地區的宣傳,因為如果村委會和社區不出面宣傳、培訓,很多人就聽不懂。
鄭功成委員提出,在全文中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個一般人比較陌生的詞,替換為居委會、村委會等人們常見的概念,因為這部法終歸是老百姓要了解的。“我們有村委會組織法、居委會組織法,這是國家法定的制度,他們對此的責任應該是很大的。因此,在本法中還是明確提居委會、村委員為宜。”他建議。
他同時認為,在家庭暴力的預防中,最重要的角色其實是社區,但在法律第二章中整體“失蹤”了,這會導致預防落空。“在實際中,最了解有沒有家庭暴力,應該是他的鄰居,是社區,是城鎮居委會和農村村委會。現在很多城市社區裡面已經設立了專職的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就是干這個事的。但這個法律草案中沒有看到社區及居(村)委會。你要醫療機構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你讓用人單位來管家庭暴力,我估計不會有效,因為這不是它們的職責。”
王乃坤委員進一步提出,不僅要加強村委會、居委會和社區對於發現家庭暴力與報告的義務,還應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居住地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果接到報案,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還有許多委員也持類似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