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茸)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第18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住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
王其江委員建議,此處將“可以”改為“應當”,以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對家庭暴力的社會責任。鄧昌友委員也贊同:“一寫‘可以’,就失去了法律條款的權威性,現實中就難以落實,應改為‘應當’。辦這件事,花不了多少錢,有多少因家庭暴力要進駐成立臨時住所的?一個縣修一幢房子,少做一些政績工程就可以把這個問題解決了。”
鄭功成委員以香港的婦女庇護所為例,也認為家暴受害者要有個地方可去。“中國的婦女受到了家庭暴力,過去是跑回娘家待幾天,現在很多情形不是這樣的。總要有一個去處,能否參照設立臨時救助站的做法?現在從一些極端案例來看,是反復地遭受家庭暴力,反復被虐待,沒有地方去,要有安置、有去處,這才是真正的處置。”